辽宁铁岭,男子父亲生病住院期间的一天早上,进入值班医生办公室后坠楼死亡。事后警方介入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男子认为值班室没有值班医生,也没有锁门,才导致悲剧发生,于是要求医院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0余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父亲魏某因患食道癌到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的一天早上,突然莫名其妙在医院坠楼死亡。
警方随后介入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并通过查看监控、现场勘验等手段,确定男子父亲是从10楼病房同楼层值班医生办公室坠亡。
男子内心万分悲痛,认为当时如果值班室内有医生值班,或者锁好门,悲剧就不会发生。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庭上,男子除了认为医院事发时值班室内没有值班医生,也没有锁门,跟自己父亲魏某的死存在关系外,还认为,第一,其父亲魏某身患肿瘤,因病痛折磨,精神状态和对自身的控制能力均弱于正常人,医院的安全防护标准应高于一般科室。而值班室不仅没有医生值守、不锁好门,也没有任何关于禁止患者进入的标识和措施。
第二,发现魏某坠楼后,医院没有使用任何医学检测设备或者手段、也没有对魏某进行任何救治,就认为魏某已经没有抢救价值。
第三,主治医师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私下向魏某出售“老年人慎用药品”洛芬待因片,也可能导致刺激其父亲魏某的神经进而导致其坠亡。
进而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男子的控诉,医院则表示,魏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而医生值班室系患者禁止进入的区域,是否有人值守及是否加装防护栏,并非医院疏于防范的过失行为!
事发前魏某均有前妻、儿子陪护,而前妻也曾说过,看见魏某出门并未在意的话,魏某乘人不备跳楼的行为系家属看护不力、魏某主动所为,与医院无关。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首先,我国《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医院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从职能范围上看,涉案系综合性医院,魏某所住的科室为肿瘤内科,不能苛求其按照精神专科医院或精神科室的标准对患者进行防护!
从配套设施上看,医院走廊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且患者也并非从病房或走廊窗户坠亡。
其次,医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其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
要求医院承担排除患者自杀的一切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社会公共医疗机构的苛求,医生值班室系患者禁止进入的区域,是否有人值守及是否加装防护栏,并非医院疏于防范的过失行为,据此让并无过错的公共医疗机构承担以其自身责任能力并不相称的侵权赔偿责任,有违公平,也将对构建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具体到本案,男子并无证据证明父亲魏某从十楼坠落被发现后仍有生命迹象,也无证据证明主治医师无医嘱出售的药物与魏某自杀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基于以上,最终法院认为,医院不存在任何过错,魏某坠楼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依法驳回了魏某儿子的全部诉请。事后,魏某儿子不服又提起上诉,但还是被二审法院驳回。

蓑羽
简单,看医生在不在岗就完了,医生又不是只能呆在值班室,很可能在病房处理病人啊,如果医生在岗,一点毛病都没有
哦哦
应该判他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