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当时没有回复,3个月后回复同意。谁料女子离开公司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向公司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11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过合理期限审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懵了:“是她提出的离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怎么判?(来源:极目新闻)
据悉,女子聂某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干9年有余,工资也不低,平均下来每一个都有3万元。
但是虽然如此,聂某并不满足现状,还想又更进一步的发展,再加上与事务所之间因为合伙等问题发生了矛盾,于是便向事务所提出离职。
事务所收到了聂某的辞职申请,并没有第一时间做出决定,而是在3个月后才同意聂某的申请。
可令事务所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务所同意聂某离职后,聂某却不同意了,于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见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事务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责任,索赔112万余元。
法庭上,聂某表示,自己提出离职后,事务所并没有给出明确回复,随后自己正常工作,事务所也照常发放工资,她认为,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达成一致,事后公司解除合同就需要再次征得自己的同意。
而面对聂某的控诉,事务所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是聂某主动提出的离职,事务所同意,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二、聂某提出离职时,事务所明确告知聂某需要时间寻找继任者,而事务所事实上也确实在积极招聘寻找到适当接任者,找到后通知聂某,离职符合常理。
第三、聂某提出离职,系行使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该权利系形成权,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受事务所审批时间的限制。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聂某提出离职后正常履职,而事务所在而时隔三个月之久,同意聂某的审批,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属于违法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聂某工资高于北京市2020年职工月均工资标准三倍,应按三倍计算,其计算基数不应超过3.78万元。一审法院判令事务所支付聂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
一审判决后,事务所不服,又提起上诉。然而仍未扭转败局。
对此,有网友或许会认为事务所太冤了,明明是聂某因为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结果事务所却还是赔偿了聂某一大笔钱。
那该如何理解法院所说的“合理审批时间”?这里的“合理审批时间”又是指多久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30日,不只是对劳动者的约束,也是对公司的约束。即本案所谓的“合理审批时间”其实就是指这个时间。
换句话说,员工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这个时间内进行审批,如果没有审批,员工可以直接离职。而员工如果没有离职,而是照常打卡上班,这个时候公司也不反对,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继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单方面再让员工离职,其实就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便涉嫌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最后,这个问题现实中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忽略。因而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对待劳动者的问题,绝对不能随意、任性!
否则,带来的后果将是惨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