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某知名高校研究生阿华(化名)在校期间外出嫖娼,后因失足女被抓将其供了出

小贝侃法 2024-01-08 13:39:40

上海静安,某知名高校研究生阿华(化名)在校期间外出嫖娼,后因失足女被抓将其供了出来,被行政拘留3日。事后,学校又以违反校规为由,将其开除。阿华不服,认为“处罚过重”起诉学校,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认为,开除不违反教育部规定,维持原判。

此前报道,阿华是某知名高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外出联系了一名失足女进行交易。一个月后,失足女被抓,将其供了出来。

而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阿华嫖娼后还不足6个月,虽然没有被抓现行,但是警方仍需要对其继续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念其初犯,悔过态度较好,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可令阿华万万没想到的是,拘留出来后,学校得知此事,又以违反校规为由将其开除。

阿华承认自己违法了,但是认为学校开除他的做法太重,于是找学校协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庭上,阿华认为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确实规定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这里规定的可以,而非应当,同时,对于什么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他只是被行政拘留3日,属于“情节较轻的”,学校将其开除的做法对其过于苛刻而且也毫无上位法的支持。

而面对阿华的控诉,学校则认为,学校的《处分条例》里有明确规定,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的《处分条例》是依据教育局《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且已经按照程序要求向教育部门报备,并向学生公布。学校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了,“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处分条例》开除阿华,是高校教育自主权的体现,并不违法。

同时指出,学校《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并无联系且本质、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标准也不同。驳回了阿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阿华想到自己寒窗苦读十余载的努力全部毁于一旦,攻读研究生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受导师喜欢,本可以继续攻读博士,现如今却只得靠打工为生。

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

近日,案件终于有了结果,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

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驳回了阿华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有人同情阿华,还是个学生,虽然犯错了,但是将其开除,无异于毁了他的一生,不能一棍打死。

还有人认为,处罚没有毛病,德行要比才更重要,如果无德,就算学问再高也不行!

还有网友认为,只要一视同仁就行,别这个开除了,那个只是警告处分,很容易滋生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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