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已婚男子出轨女合伙人,女合伙人欲上位骚扰男子原配,结果被原配一气之下一纸诉
小贝侃法
2024-01-06 12:49:14
陕西,已婚男子出轨女合伙人,女合伙人欲上位骚扰男子原配,结果被原配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所有获赠款项171万余元。女合伙人辩称是“合伙经营所得”。法院:缺乏证据,得退!(来源:大风新闻等)
女子王某与丈夫林某结婚已经10年有余,婚后育有2个孩子,林某负责在外赚钱养家,王某则负责在家照看孩子。一家人其乐融融,很是幸福。
王某本以为这样的幸福日子,可以一直持续下去,怎料突然有一天,一名方姓女子深夜打来电话,声称已经和林某在一起,要求王某识趣点赶紧与林某离婚。
王某起初并不相信,还以为方某精神不太正常,后打电话询问丈夫林某,见林某支支吾吾,方某随后数日又不断地打电话骚扰,王某才相信自己一直深爱的丈夫竟然背叛了自己。
王某起初伤心不已,后思来想去,觉得肯定是方某贪图丈夫林某的钱,于是便一纸诉状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方某如数返还受赠款项。
王某并不知道丈夫林某到底给了方某多少好处,而丈夫林某也不肯说,起诉后,她便向法院申请调取林某与方某之间的所有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必须提供银行账号以及开户行,法院受理了王某的案件后,并没有受理她的调查申请。
庭审中,林某与方某均否认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表示双方经济往来均系合伙经营需要。
可虽然如此,法院发现林某与方某对合伙经理的陈述并不一致,且方某所说的经历有明显不符常理之处。
于是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启动了依职权调取证据程序,调取林某与方某之间银行转款记录。
后通过逐笔核对,从几千笔转款记录中发现两人之间转账中互称“老公”“老婆”“爱你”“几年”等字样。且林某在婚姻期间通过银行、微信向方某转账金额累计达171万余元。
铁证如山之下,林某、方某不得不承认两人之间存在男女关系。但是方某却不死心。
又说这些转账是其担任林某商务助理期间,因应酬和生意需要,代林某支付款项。
[·]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首先,《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方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违反公序良俗。
其次,因涉案171万余元转款发生在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方某身为林某的合伙人,两人相处数年不可能不知道林某没有离婚,而明知林某已婚仍然选择与林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收取林某的赠予,不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侵害了林某配偶方某对该部分共有财产的合法权利,王某作为涉案财产的共有人,依法有权要求方某返还。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虽然方某起初辩解是合伙经营转款,后又表示是代他支付的应酬及生意需要,但是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
而也正是如此,法院审理本案后,判决方某将涉案171万余元退还给王某。
据悉,一审判决后方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向林某发的微信红包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认定剩余170万余元属于赠与,改判方某退还王某170万余元。
0
阅读: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