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无锡3岁女童疑被猥亵案#一般情况下,警方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才可以立案。但是针对未成年性侵类案件,如果有“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受理后直接立案!
江苏无锡,3岁女童遭猥亵肛裂一事引起热议。疑似受害女孩母亲发文称,该事发生在今年3月中旬,当时她一个人带着女儿到刚租的店铺收拾卫生时,3岁的女儿就跟旁边蛋糕店的小孩子们一起玩耍。期间邻居蛋糕店里的某人将其女儿诱骗至二楼实施了猥亵。
当时她并不知情,直到数日后,孩子说被拉臭臭的地方被小棒子弄疼后,还被人打巴掌、踹踢、恐吓、袜子放嘴里,她才得知这一切。
后来她带孩子去检查,显示孩子肛门破裂。后她警方报警。
调取监控发现监控视频里孩子在说“不要,放开我、快放开我!”后没了画面。
可令她万万没想到,事发后,警方都没有立案。女子想不通,有孩子陈述、也有检查报告,监控也莫名缺失,这么多证据警方为何迟迟不予立案。于是便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同样不解,有网友甚至怀疑,涉事人员背后有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报警并不一定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换句话说,报警后,警方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才可以立案。并不说报警警方就必须立案。
2、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的有特别的规定!
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一直持有‘零容忍’“严惩不贷”的态度,前不久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标准、证据收集与审查认定、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与救助保护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其中,关于立案,该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一)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二)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三)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
具体到本案,虽然3岁女孩并无认识和控制能力,所说的话很难采信,但是检查报告显示女孩隐私部位具有明显的非正常损失,警方就应当直接立案调查。
3、警方不立案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即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简单来说,遇到警方不立案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还可以向检方申请立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