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山西,一学校宿管在自己宿舍内,强行与一名给孩子送东西的聋哑母亲发生关系后,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又两次跑到被害人家中欲行不轨,被被害人丈夫撞见、抓住。被害人丈夫见其跪下求饶,还写下保证书,本想着原谅他,怎料他临走前竟然叫嚣:保证书只是废纸一张。气的被害人丈夫当场报警。最终,这名宿管因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来源:裁判文书网、封面新闻等)
据悉,李某是当地一学校宿舍管理员,2020年6月份,贾某某到学校给儿子送东西,李某见贾某某是个聋哑人,于是心生歹念,把贾某某带到自己的宿舍,将门反锁后,强行与贾某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或许是受到了李某的威胁,又或许是羞于启齿,贾某某并没有报警。
然而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李某非但没有收敛,两年后在中秋节放假的第2天晚上,喝完酒趁着酒劲跑到贾某某家长,欲再行不轨。结果碰到贾某某的丈夫范某。
范某问其想要做什么,李某灵机一动,以学校发月饼为由,试图蒙蔽范某,后被范某识破后,匆匆离开。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怎料李某并不甘心,一周后,再次趁着酒劲跑到贾某某家中,见贾某某一个人在家睡觉,就悄悄进入卧室后,把门虚掩,用手摸贾某某隐私部位。
贾某某在睡梦中被惊醒,看到李某后便大声喊叫,恰逢此时,范某外出归来,听到声音后立即跑到卧室,撞见了范某的恶行!
李某见事情败露,当即向范某下跪,道歉求饶,还承诺给钱了事,后见范某说要报警,又当场写下保证书。
范某拿到保证书后,原谅了李某,并告诫李某以后不要再骚扰自己的妻子。可怎料,李某临走前,说的一句“保证书只是废纸一张!”气的范某将李某堵在家中并报了警。
事后,李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
近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系聋哑人,仍违背他人意志,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在第2起和第3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最终判处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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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说,“真是太可恶了,针对残疾人犯罪,应当罪加一等,4年太轻了!应该重判!”“这种人当宿管,学校安全能有保障吗?”“丈夫当时是怎么想到,怎么可能原谅对方!”“聋哑人也能大喊大叫吗?故事是编的吧!”
那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聋哑人也可以大喊大叫?
需要肯定的一点,聋哑人也是可以发出声音,只是说不能准确发音。现实中,部分聋哑人是因为发声器官受到化学或者机械性地损伤,导致不能说话。
但是大多数聋哑患者其实发声器官并没有问题,只是因为听力受损,无法听外界和自己的声音,没有办法正确的学习发声和说话。
2、范某原谅李某后还可以反悔吗?如果原谅李某是否可以免除李某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具体到本案,李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贾某某的意愿强行与贾某某发生关系,毋庸置疑构成强奸罪。
该罪属于公诉案件,且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量刑在3-10年之间,故而即便贾某某的丈夫签了谅解书,原谅李某,也只能免除李某的民事赔偿,而不能免除李某的刑事责任。更何况当时就反悔了。
3、对李某的量刑是否适当?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存在情节恶劣、多人、公共场所当众、两人以上,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虽然李某多次作案,情节恶劣,但是仍在3-10年的量刑范围内。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强奸妇女1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对于犯罪对象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最高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法院最终综合考虑案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也并无不当。
4、最后,李某罪有应得!而其案件也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忍让、妥协,最终只会让不法分子更加嚣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