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办坏事?”福建厦门,一村庄戏台年久失修,村里决定重新修缮一下,2名村民见戏
小贝侃法
2024-01-10 12:44:26
“好心办坏事?”福建厦门,一村庄戏台年久失修,村里决定重新修缮一下,2名村民见戏台附近一棵古榕树枝繁叶茂,部分枝叶挡住了戏台,于是花200元雇3名工人修剪了一下,万万没想到,5人均被刑拘!
据悉,同安区新美街道某村庄,村民戏台年久失修,村里决定重新修缮。2名村民叶某地、叶某助见戏台附近一棵古榕树枝繁叶茂,部分枝叶挡住了戏台,于是决定修剪一下古榕树。
随后两人花了200元请了3名工人,将古树一侧主枝锯断,后又将掉落的枝干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处木材回收场所。
结果不久,被当地市政园林局巡查的工作人员发现、报警。
据悉,这颗古榕树已经109年树龄,属于编号的重点保护古树。经鉴定离地3.8米处,被锯断的古榕树主枝直径约0.6米,极大地影响古榕树的生长,损失价值近3万元。
警方认为,2名村民叶某地、叶某助和其所雇佣的3名工人均已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经5人刑拘。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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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好心,结果却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着实是令人唏嘘不已!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首先,树不能乱砍,就算是自家的树也要慎重!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其他情况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都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进行采伐。
违反上述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刑事面临刑事追责。
《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具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就应予立案追诉!
非具有“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任一情节之一,就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叶某地、叶某助主观上具有毁坏树木的故意,客观上未经许可,私自雇人砍断重点保护古榕树的主枝,给古榕树的正常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已然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面临刑事追责。
其次,不知犯罪并不能免除刑责!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知法不免罪”,但“不知法不免罪”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的原则。
而司法之所以信奉“不知法不免罪”,道理其实也很简单。在司法者看来,所有法律规定的内容都已公布,即便是由法律确定的犯罪,也业已提前公布,一般可推定国民知晓或者应当知晓。
至于事实上,是否每个国民都已知晓,司法者既无法判断也无需判断。并且,考虑到如果贸然判定不知法免罪,还会形成“奖励”不了解法律的人的风气,这显然是违背法治精神,也是司法者所不愿意看到的。
故而叶某地、叶某助等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罪并不能免罪!但是叶某地、叶某助等人的本意毕竟是为了做好事,相较于明知故犯的,社会危害性小得多。
因而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农村地区因为私自砍伐树木而获刑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也说明了部分农村地区农民法律观念仍然很薄弱。这个案例无疑再次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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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80xxx49
你种的树,大了就不是你的啦。
用户91xxx62
请问古榕树落枝砸死了人,林业局会不会赔钱,不赔钱赔命也行呀!
用户12xxx49 回复 01-13 22:56
这个不归我们管的。
某某人
榕树也是保护树木?不过南方人一般不砍庙边的榕树,要砍得先问神[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照现在这意思得换单位问了!!!
我可能不是人 回复 01-11 14:32
没错啊,砍前要先问神[得瑟]
洪七公
人不如树,生命至上
可乐
如果人活到100多岁会不会被国家重点保护
命运的无赖
200块钱去哪里找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