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变态,是小偷!”江西抚州,网传一段视频显示,深夜某高校校园内,一男子身穿短

小贝侃法 2024-01-10 12:43:57

“不是变态,是小偷!”江西抚州,网传一段视频显示,深夜某高校校园内,一男子身穿短裙、丝袜,被一名民警控制,周围有不少学生围观拍摄。男子全程捂脸,后被押上警车。

有人称涉事男子是变态,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证实,涉事男子是小偷不是变态!目前涉事男子还在派出所,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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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扮女装进入校园偷东西,即便是个小偷,恐怕内心也有点变态,是个变态的贼。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涉事男子男扮女装进入校园偷东西,毋庸置疑属于盗窃行为。而根据男子具体盗窃的地点,男子的行为定性不同。

如果男子只是在校园内盗窃,并未进入到学生宿舍,且数额不大,这种情况下男子的行为仅仅属于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男子在校园内盗窃金额较大,或者说进入到学生宿舍内盗窃,男子就涉嫌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

这里的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这里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也包括学生所居住的宿舍。

其次,在法律上来讲,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违法犯罪行为,即能为而不为,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违法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则属于未遂。

前者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后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在实施盗窃中被抓就属于典型的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校园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学校对在校的学生的人身、财产,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说学校存在安保不严、未及时尽到救助义务等过失,即便是第三人侵权,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而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涉事男子应当严惩!而学校也应当及时查漏补缺,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给在校学生、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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