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大妈将手机落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上,报警寻找未果后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出租车司机按照原价赔偿自己3848元。出租车司机懵了,“我又没有捡到,关我什么事!”法院: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得赔!(来源: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徐大妈和丈夫乘坐朱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医院看病,到达医院附近,其丈夫支付完车费后,两人便下了车。
随后不久,徐大妈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失,便用丈夫的电话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后见一直无人接听,想到给自己买手机的女婿说过手机有定位功能,于是便向女婿求助。
其女婿随后将手机定位截图发了过来,可此时,徐大妈再次让丈夫拨打自己的电话时发现已经关机。
徐大妈无奈之下,选择报警,两个小时后民警通过监控、车牌号找到出租车司机朱某。但朱某却说没有见到手机,怀疑可能被其他乘客拿走了。
徐大妈不能接受朱某这样的解释,认为,她的手机落在了朱某的车上,朱某就负有保管义务,不管是朱某拿走了还是被其他乘客拿走了,朱某都应该负责任,要求朱某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按照手机购入原价赔偿赔偿自己3848元。
法庭上徐大妈同时表示:
第一、她以前用的都是老年机,这部手机是她女婿送的,是她这辈子用过的最贵最好的手机,同时手机里的照片、视频对她来说也非常重要。
第二、她下车时,朱某也没有提醒她,如果提醒了,她的手机就不会遗失。
第三、她下车没几分钟,就发现手机落在朱某的车上,后拨打电话时,手机是开机的,朱某应该听到她的手机振动。
面对徐大妈的控诉,朱某觉得自己很冤:
第一、徐大妈说涉案手机价值3848,但是提供的发票显示只有3509元,且不能证明发票就是遗失的手机。
第二、本案属于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他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徐大妈安全送至目的地,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车上安装了电子系统会在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携带好物品。
与徐大妈夫妻同乘的还有另外两名乘客,其中一名就坐在徐大妈旁边,徐大妈下车后,自己又接了2名乘客。假若手机真落在自己车上,也可能是被乘客拿走。
徐大妈也说手机是震动状态,徐大妈当时坐在后排,自己却在前排,不可能做到一边开车一边注意后排是否有手机震动。
朱某认为即便是侵权纠纷,自己也不存在过错,反之,手机是贴身物品,又是小件物品,徐某应当自行注意保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后果应当自担。
徐大妈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综合徐大妈提供的手机定位截图与朱某提供的出租车移动轨迹,可以认定徐大妈的手机遗落在被告朱某驾驶的出租车上。
而根据《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9.3.4的规定,乘客下车后,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提醒乘客携带好随身物品并检视车厢内物品。
本案中,朱某虽表示其有提醒过乘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也没及时下车查看乘客是否有物品遗落,法院认为,朱某未完全履行出租车司机应履行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鉴于徐大娘遗忘的手机系徐大娘随身携带的物品,徐大娘有自己保管的职责,对自己的手机遗失也错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手机价值,酌定朱某应赔偿徐大娘400元。
一审判决后,徐大娘认为朱某的过错更大,赔的太少。
而朱某则认为,自己作为出租车司机,每天运载的乘客人数众多,出租车乘客流动频繁,自己也会检查,但是不可能做到检视得非常仔细,尤其是在天黑的环境下无法检视到像手机一样的小物品。如果支持赔偿,无视是告诉乘客,丢失的随身物品都可以找出租车司机赔偿,对司机的不公正。
两人又闹上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