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男子声称哥哥去世,自己一家独自照顾瘫痪母亲压力比较大,希望哥哥的两个孩子共同赡养自己的母亲,两个侄子表示同意,愿意每个月共同拿出500元赡养费。男子:“远远不够请护工的,最好是轮流照顾!”(来源:第一帮帮团)
据悉,男子阿武哥哥早年去世,哥哥去世后,两人年迈的母亲就一直跟着阿武生活,由阿武和妻子共同照料日常生活起居。期间,阿武的嫂子每个月都会给他200元钱。
去年十月份,阿武的母亲瘫痪后,阿武的妻子不得不辞去工作全职照顾母亲。阿武想到自己家里条件本就不好,现在又少了个劳动力,于是便不再要嫂子给的钱,提出让已经成家的两个侄子共同赡养阿婆。
两个侄子表示愿意协助赡养阿婆,愿意每个月共同拿出来500元。但是阿武不同意,认为500元远远不够请护工的,最好是轮流照顾。
两个侄子表示,长年在外工作生活,目前生活压力比较大,再加上不信任叔叔会履行承诺,并不愿将奶奶接走照顾,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阿武无奈之下,向当地调解员求助,调解员认为,在父亲去世后、叔叔缺乏足够能力的情况下,两个侄子应帮忙承担扶助长辈的责任;阿武作为林阿婆目前唯一的儿子,也应当考虑目前的现状,双方各退一步,才能赡养好老人。双方最终表示愿意再考虑。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赡养不是儿子的义务吗?要求侄子赡养自己的母亲,以后还怎么在社会上做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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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孙子孙女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爷爷、奶奶吗?阿武能不能要求两个侄子分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祖孙之间系隔代直系血亲,也是除亲子关系之外的最近的直系血亲。祖孙之间虽然不同于亲子关系,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但是基于对历史传统、亲属感情、民间习惯及部分“缺损家庭”的现实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祖孙之间的补充赡养的义务。
即《民法典》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换句话说,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孙女也有义务赡养爷爷、奶奶。而这里的所谓的特定条件包括:
第一、爷爷奶奶需要赡养。
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爷爷奶奶也只有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可向孙子女提出赡养的要求。
如果爷爷奶奶有经济收入或来源,可以负担自身生活所需,就不能要求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第二、爷爷奶奶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这里的无力赡养,是指爷爷奶奶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
还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不应限于特定孙子女的父母,应包括爷爷奶奶所有子女。
第三、孙子孙女有负担能力。
而所谓的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孙女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
具体到本案,阿武能否要求两个侄子共同赡养阿婆,就是看阿婆是否需要赡养、阿武是否有能力独自赡养,以及两个侄子是否也有相应的负担能力。
如果同时满足,两个侄子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而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两个侄子就不应当承担阿婆的赡养义务。
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在应当公共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轮流抚养确实对每个赡养人都公平。但是赡养的意义在于照顾好老人,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因而轮流赡养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还需要老人的身体状况、个人意愿等情况!
具体到本案,阿婆年事已高且已经瘫痪在床,这种情况下多地奔波对阿婆的健康显然会造成不利。
故而即便是阿武的两个侄子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共同承担赡养阿婆的义务,阿武的要求,也不合理,在法律上很难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