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疑因被罚款5元杀害队长# 罚款是行政机关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该依法维权!冲动行凶只能是害人害己!
山西朔州,网传一环卫工因遭投诉被队长罚款5元,与队长起冲突,持械将队长残忍杀害后逃离,被警方悬赏3万元通缉。涉事公司回应:罚款是正常情况。
据极目新闻报道,环卫工王某将环卫队队长杀害,被警方悬赏3万元通缉。
网传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环卫制服的男子,当街敲打一名躺在地上的男子,被另外2人拉开。
有知情人士透漏称,王某疑似因被他人投诉地上有塑料袋,被环卫队长罚款5元,可能由此施暴。
极目新闻记者随后联系到涉事公司,涉事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环卫队长已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关于网传的“环卫工遭投诉被队长罚款5元”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环卫工被人拍照投诉就会被罚款,“这个属于正常的罚款情况。”王某到底是不是受到投诉和罚款才施暴,还在进一步了解中。目前,公司正在协助警方寻人。
目前,警方回应称,王某暂未抓获,警方还在全力抓捕中。该事件确实涉及环卫人员,但事发原因还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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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评论:“怎么可能就因为5块钱杀人?怕是积怨已久!”“5块钱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确实不多,但对于环卫工来说就是一天的饭钱!”“什么叫罚款正常情况?环卫工怎么可能一直盯着所有区域,地上有脏东西就罚款,还怎么干?”“不管怎么说,都不应该采取这种极端手段!”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环卫工区域内地面有垃圾,公司对环卫工罚款正常吗?
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且实施主体仅限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上述三个条款之外,再无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的法定情形。
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员工进行罚款。
2、被用人单位罚款,可以怎么做?
用人单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实质上对员工来说,就是未足额支付报酬的行为。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依法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随意罚款显然不正常!但是无论此事是否与罚款有关,都不是环卫工行凶的理由!
从视频来看,涉事环卫工持棍敲打队长的行为至少具有伤害的故意,且导致队长死亡。其行为或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涉嫌故意杀人罪。
前者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后者依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少不了,而要知道光死亡赔偿金一项就可能高达上百万元。
4、最后,环卫工到底因何行凶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确定,但是无论原因为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
出门在外与人和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依法维权,切莫因为一时冲动,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