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男子花22万元买了一处400平方米的宅基地打算修建别墅,并与卖家约

小贝侃法 2024-01-05 12:31:50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花22万元买了一处400平方米的宅基地打算修建别墅,并与卖家约定,由卖家全权办理建房手续。因为卖家手续迟迟没有办下来,男子着急便开始施工。结果,刚把地下室修好,就被执法部门叫停。事后,因办不下手续,男子要求卖家退钱、赔偿,遭拒后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22万元购宅款并赔偿已经投入的85万元损失。一审法院仅支持卖家返还22万元购房款。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19年前,男子马某花1.5万元从一村民处购买了一处400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14年后,又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男子蔡某。

蔡某担心手续问题,特地与马某在宅基地转让合同中约定,由马某全权负责办理建房手续,不能再产生任何费用,保证自己可以在10天内施工,如果造成相应的损失则由马某全权负责。

签订协议后,马某想着可以找原村民办理,结果,结果并不顺利。而蔡某见手续问题一拖再拖,等不及于是在没有拿到相应的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

结果,刚把两层的地下室主体修好,就被相关部门以无任何审批手续,未批先建为由叫停。

随后,蔡某拿着原村民19年前办理的建房手续,与相关部门理论,未果的情况下,以违约为由,要求马某退钱、赔偿。

遭到马某拒绝后,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马某退还22万元购宅款并赔偿85万元损失。

面对蔡某的控诉,马某认为自己可以退钱,但是蔡某的损失是自己违建造成与其无关。同时表示,蔡某违建拆除了自己的旧房,造成自己损失17万元,理应赔偿自己。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售宅基地不仅要求受让人同样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还要求受让人必须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蔡某与马某均非涉事宅基地所在村集体村民,二人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宅基地转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蔡某要求马某返还220,000元购宅款,马某依法应当返还。

而关于对于蔡某是否应返还马某转让后修建的房屋费用问题,法院认为,马某将转让的宅基地再次进行转让,因再次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且转让于蔡某之前的房屋已经灭失,无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故在本案中蔡某不承担返还责任。

关于马某是否应该赔偿蔡某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蔡某在转让取得使用权40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修建建筑物,修建或者翻建之前未办理任何的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因而建房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是由蔡某自身过错行为所引起。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马某限期退还蔡某22万元购宅款,驳回蔡某的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蔡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蔡某认为,第一、他是以宅基地所有权人原村民的名义进行房屋建设,该宅基地使用权人早就已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他无需另行再次向规划部门办理房屋建设手续。至于其已修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修建而被叫停,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相关处罚决定来认定,而不是由一审法院替代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而被责令叫停,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等意见。

第二、他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建筑物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以回应,也未在判决书中予以阐述,实质上是剥夺了他的诉权。

二审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前往涉事宅基地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后在确认蔡某确实系因违法修建而被叫停的情况下,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大家,购买宅基地、小产权风险颇大,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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