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男子与前女友订婚后不能洁身自好,不仅趁前女友上班之际在家中嫖娼,而且在

小贝侃法 2024-01-05 12:31:25

山东菏泽,男子与前女友订婚后不能洁身自好,不仅趁前女友上班之际在家中嫖娼,而且在前女友给父亲办理后事时,还趁机出去嫖娼。结果被前女友发现、解除婚姻。事后,男子觉得亏了,要求前女友返还彩礼、三金等26.8万余元,遭拒后将前女友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来源:九派新闻等)

3年前,邱先生与夏女士经介绍相识、相恋,后在相恋1年后,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订婚并同居在一起。

夏女士本以为找到了可以托付一生的男人,结果在给父亲奔丧期间意外发现邱先生外出嫖娼。

夏女士怒不可遏,与邱先生大吵一架,争吵过程中,得知邱先生还曾在与其同居期间数次进行嫖娼后,于是毫不犹豫提出解除婚姻。

邱先生虽然承认自己具有嫖娼行为,但是认为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不管是谁的原因导致双方没能结婚,夏女士依法都应当将收到的彩礼退还给他。

于是要求夏女士退还全部彩礼,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夏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夏女士退还2.2万元的三金首饰、18.8万元彩礼款、2万元改口费、价值16000元的礼品、订婚现场收取的亲友现金红包2000元、以及在夏女士父亲病重时,向夏女士支付的2万元,合计26.8万元款项。

面对邱先生的控诉,夏女士表示,第一、只收到邱先生给付的三金及6万元的彩礼款和邱先生父母给付的4万元改口费。邱先生当时给了18.8万元彩礼,她从中拿出8.8万元交付邱先生的家人,其收取的10万元含有6万元的彩礼和邱先生父母的改口费各2万元。

第二、双方在订婚后,共同租房生活,房屋租赁费及水电费等属于共同花费,但是均由她单方支付,应当予以扣除。

第三、之所以解除婚姻,是因为邱先生多次嫖娼所致。

第四、邱先生还称向其借款32600元,亦应当予以抵扣。

法院怎么判?

首先,所谓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或其父母依照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对方赠予的款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本案,邱先生与夏女士订婚后未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夏女士依法应当将收到的彩礼退还给邱先生。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邱先生要求夏女士退还彩礼,首先需要证明彩礼的数额,而夏女士予以反驳也应当加以举证。

而具体到本案,关于彩礼、三金,由于邱先生提交银行取款记录、订婚仪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而夏女士辩解只收到6万元彩礼并无任何证据支持,故而法院认定邱先生订婚时向夏女士给付的彩礼款为18.8万元和价值2.2万元的三金首饰一套。

关于改口费,邱先生仅有其父亲和姑姑的陈述,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夏女士也不认可,法院认为邱先生举证不能。

关于1.6万元礼品、以及邱先生在夏女士父亲患病期间向夏女士转的2万元,不同于彩礼,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而夏女士虽然辩解邱先生曾向其借款32600元并无任何证据。故此法院认为只有邱先生提出的彩礼款18.8万元和价值2.2万元的三金属于可退还的范围。

最后,彩礼并不是给多少就退多少。

彩礼的返还数额应综合彩礼的数额、解除婚约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和消费支出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数额。

具体到本案,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为邱先生与夏女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同居生活。而夏女士当庭提出邱先生存在多次嫖娼的行为,邱先生也不予否认,邱先生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伤害了夏女士的感情,具有明显过错。

故此,基于以上种种,酌情判令夏女士退还邱先生12万元彩礼及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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