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居然有培训机构人员偷拍2023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题。 长沙市公安局雨

小贝侃法 2023-12-30 12:37:59

湖南长沙,居然有培训机构人员偷拍2023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题。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日前公开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社会关注。

雨花分局介绍,现查明,何某为湖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薛某、蔡某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提高该公司在公考培训界知名度,以获取更多利益,经该四人共同商议,参加2023年度湖南省公务员考试。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指出,以上四人的考试目的是进入考场偷拍试题,发送至场外进行解答发布。该组织进行了周密的筹划,将偷拍器材伪装成橡皮擦,进入各自考场进行偷拍。

在偷拍成功后,将试题传输至场外汤某的电脑上,再由汤某将试卷题目已发送至QQ群的形式传给刘某、左某、张某解答。陈某二、宋某、兰某将图片及答案编辑好后在网络上发布,违法行为推广其公司。

2月25日9时,在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开考后,省考题目及答案在上述多名违法行为人的周密策划下,顺利获取考题并在网络上发布,严重影响了本次湖南省公务员考试的公信力。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本案所有违法行为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经过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证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决定对决定对何某、薛某等行政拘留12日,对汤某、宋某、兰某等行政拘留7日,对刘某、张某等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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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违法行为人为什么没有被刑事处罚?

《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84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确实非法使用了窃照器材,但是成立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要造成严重后果,要有结果才成立犯罪。而本案,事实上并没有造成试题外泄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只是对省考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不能被刑法评价。

按照《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刑法284条规定的国家考试。但是284条之一,是行为犯,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才会被刑法追究。

本案中,从涉案公司到多名违法行为人,他们的主观意愿仅是想在网络上突出自己拥有的虚拟的渠道优势,让公考群体相信其公司的实力,骗取公考生的信任,报名该公司,以谋取利益,并没有组织作弊的行为,所以,不能被刑法评价。

2、那对本案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涉事公司和违法行为人的偷拍试题的行为,上一个问题已经分析了,犯罪行为的行为及其结果,还达不到被刑事处罚的程度,所以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入考场的何某、陈某、薛某、蔡某携带了偷拍工具,且携带了具有发送功能的设备,属于国家考试作弊的行为,同时也扰乱了考场的公共秩序,在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条件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可以在20日以内合并执行。所以,对首要违法行为人处以12日行政拘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考试泄题漏题甚至作弊,如何解?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后,惩处范围扩大,惩处力度也明显加大,显示了国家惩治作弊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但是考试作弊行为却仍然屡禁不止,连坐牢都止不住铤而走险。

我认为,这种现象已经不是考试本身的问题,而是一考定终身式的考试机制、教育机制出现了问题。

各种考试承载了太多人生价值了,高考、硕考、职业能力考,关乎考生的职业、学业,甚至和金钱、仕途挂紧密相连,所以才有人铤而走险,所以才会存在市场。

所以,杜绝考试作弊,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大技术投入等被动措施,从严从重进行司法打击,更重要的是要对考试机制进行深化变革,让考试回归理性价值,让作弊行为失去牟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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