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王大妈几天前在银行取了50万元,用于购置房屋,但是钱还没在口袋里捂热乎呢,就被银行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由告上了法庭。王大妈百思不得其解,我取自己账户里的钱,怎么还侵占上别人的财产了?
(来源:新闻报道)
事情是这么回事儿,王大妈的孙子到了适婚的年龄,但是苦于经济条件限制,一直没买房。
好不容易孙子找上了对象,王大妈一家对准媳妇都很满意,就这样结婚的事提上了日程,但是没房这事又把孙子难住了。
王大妈就这么一个孙子,于是决定把自己的养老钱都拿出来给孙子买套房子。
隔天,王大妈就在儿女及孙子陪同下一同来到银行,通过柜面取款支取了50万元。这下孙子的婚房有了着落,一家人便开开心心的筹备起婚礼事宜。
但是没过多久,银行的一个电话打破了家里的平静。银行工作人员称,王大妈取的50万元,并不是她自己的,而是侵占了别人的财产,要求王大妈立即偿还。
王大妈心想我名下的50万元怎么就成了别人的了,于是并没有在乎这件事儿。
直到一个月后,王大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才心慌了起来,原来银行以王大妈侵占他人财产,将王大妈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刻偿还。
对此王大妈十分生气,这50万元已经给孙子缴纳了首付,想还也还不了了,可是银行还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只能先硬着头皮把事情搞清楚了。
王大妈在法庭上陈述,钱是通过正规渠道,拿着自己身份证在银行柜面上取的,如果不是自己的钱,银行怎么可能把钱取给自己呢?又怎么侵占了别人的财产呢?如果侵占了别人的财产,那么王大妈侵占的又是谁的财产?
对此银行解释说,其实这50万元严格意义上来讲是王大妈的丈夫王老爷子的,因为银行方面显示的存款身份信息均是王老爷子的。
可是,王老爷子现在已经去世了,要想取出已故人名下的存款,必须持相应的继承材料才可以。
面对银行的解释,王大妈更加不满意了,自己和王老爷子过了大半辈子,怎么还成了别人?还需要用什么材料来证明是夫妻关系呢?
儿子,孙子都在那里摆着呢,不是夫妻关系又是什么呢?再说了,去银行取款的时候都是家人陪同的,就算是遗产也是家里人认可,这个钱属于王大妈的,自然也有权利支取,于是王大妈和银行发生了争执。
对此银行却说,是王大妈未告知王老爷子去世的事情,才影响了正常办理程序,所以必须让王大妈先把钱还回来,再通过正规的流程,持相关继承材料在到银行支取。
否则就就是王大妈侵占了别人的财产,要和王大把官司打到底,以维护银行的合法权利。(文中皆为化名)
1.本案中所涉及的50万元是否是老爷子的遗产,王大妈有权利继承吗?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老爷子留下的50万元是老爷子的存款,是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大妈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利继承该财产。
2.关于财产份额,王大妈能继承多少?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这50万元首先是王大妈和老爷子夫妻共同财产,王大妈,李应先分得着50万元的一半,为25万元,剩余25万元,在和子女.孙子女按比例进行继承。
3.银行要求王大妈偿还50万元,再以相关继承材料为依据进行取款,是否复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王大妈取款时未告知银行老爷子去世的消息,银行对老爷子的遗产是如何分配并不清楚。王大妈直接将50万元取走,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所以王大妈应将所有继承人约到公证处,通过公正的方式,对其他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事宜予以明确,然后王大妈在持有上述公证材料取银行取款。
其实这种方式不仅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利,也变相保护了王大妈。若不久之后,其他人反应过来不同意放弃继承,那么他们还可以起诉王大妈进行偿还,王大妈就好心做了坏事。
为此还是提醒大家,若到了弥留之际,还是提前留好遗嘱。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若要分配遗产,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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