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窦先生到一家洗车店洗车,趁着店员不注意,就拿了一瓶玻璃水加到了车子里面,因为没满,就又加了一点水,可就是这次私自加玻璃水的行为,导致其车辆损失两万多元,窦先生找到该洗车店,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窦先生开着自己的宝马汽车去洗车,由于当天来店里洗车的人特别多,排了老长的队。
等待的时间太长了,窦先生就无聊的这边看看,那边转转,突然就看见了该店门口全新的玻璃水,他环顾了一下四周,看没人注意,店员也在忙着洗车,就悄悄把这瓶玻璃水加到了自己的汽车内,因为该玻璃水容量较小,他看到旁边有一桶水,就拿起来又往里面加了些。
直到他的车洗完了,也没有人过问过那瓶玻璃水,窦先生暗自窃喜,然后开着干干净净的车就离开了洗车店。
可是几个小时后,窦先生发现前挡风玻璃处的橡胶有被腐蚀的迹象,思来想去想不明白,到底怎么回事呢?自己今天除了洗车,就新加了玻璃水,而且使用过以外,前挡风的橡胶再没有接触过任何东西啊。
窦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就赶紧把车开到了修车厂,将相关情况告诉了修理厂的师傅。师傅第一时间就怀疑是玻璃水的问题,后来确定,窦先生最后加的那个桶里的水,其实就是洗车店常用来强力去污的机头水。
这下可糟糕了,经过修理厂的评估,部分零部件已经被腐蚀的很严重了,修不了,只能更换新的,但是维修费大概需要两万元。
加了一次玻璃水,居然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窦先生很不甘心,他认为洗车店将机头水随意乱放,是导致自己损失的首要原因,而且桶上还没有任何的标识,才导致自己误加。
但是窦先生也认识到自己是理亏的,为了保险起见,就找到了媒体一同前往洗车店。
店家听说了窦先生的来意,还带来了记者,偷用了自己店的东西,弄坏了自己的车,居然现在找洗车店来要赔偿,这是恶人先告状,猪八戒倒打一耙,真是要气死个人。还有记者,你不分青红皂白的,啥事都敢管啊!
店家说,窦先生未经自己允许,擅自将店内的物品使用在自己车上,已经是盗窃行为了,我们店不找你责任,你倒还找我们赔偿你,太敢想了?
窦先生听到洗车店说自己是偷,就有点气急败坏,给记者说,自己是该店的会员,该店承诺会员是免费加玻璃水的。
而店员解释,免费玻璃水是稀释过的,如果需要成品的玻璃水是要付费的,多数顾客因为知道免费的玻璃水太稀了,就会自己花钱买成品玻璃水,这点都是给所有的会员解释过的。
窦先生还在坚持,说有店员看见自己加这桶机头水但是没有制止,如果店员提醒下,自己也不会损失这么严重。
于是,跟着窦先生找到了他说那位店员,店员说自己只看见了窦先生放那个装着机头水的桶,不知道他是当水加了啊,自己当时还问他,有什么需要吗,他看都没看自己。
双方说法各异,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记者对窦先生说,你还是报警处理吧。
···
本事件中,窦先生在未购买的情况下私自加了洗车店的玻璃水,说好听点叫私自,难听点其实就是偷盗,肯定是存在过错的,但是重点造成他车辆损坏的,错加了机头水的行为,到底能不能要该店负责呢,该店有故意和非故意之分。
首先,如果窦先生在当时问过店员,这个桶里是一般水吗,如果店员告诉就是水,或者说店员故意看见他加错水而不制止,而且容器外表没有任何的标识,那么该店对窦先生的车辆损害是有过错的,按照《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
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洗车店有过错,损害结果,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都需要窦先生证明的,如果无法证明,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其次,如果该洗车店员不存在故意,没发现窦先生错使用了机头水,那就不存在故意,没有任何过错,损害结果就应该由窦先生自己承担。
另外,窦先生私自加装洗车店的玻璃水和机头水行为怎么评价呢?
首先,盗窃要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窦先生加玻璃水确实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加机头水是没有的,因为他的主观上加的就是普通的水。
所以,窦先生私自加玻璃水,是可以评价为盗窃的,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道歉金额,原则上做出盗窃行为即成立违法,是可以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的。
最后,警方介入了,但是窦先生无法提供任何洗车店有过错的证据,民警决定他们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窦先生的宝马车维修全部由自己负责。因窦先生盗窃行为极其轻微,所以对他进行警告,不予追究治安违法责任。
最后,劝诫各位,勿贪占小便宜,占小便宜吃大亏的道理很多人都懂,但是有些人就是做不到,而且屡见不鲜。
比如,旁边就是停车场,可就是为了省几块停车费将车停在路边,被贴个违停罚单,最少一百块钱就没有了。
各位还是少干些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糊涂事吧,真的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