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在丈夫刚破产的情况下,坚决丈夫离了婚,但是却在八年以后,又想和丈

小贝侃法 2023-12-29 12:56:42

湖南长沙,一女子在丈夫刚破产的情况下,坚决丈夫离了婚,但是却在八年以后,又想和丈夫复婚。原来这八年,经过丈夫的努力,不仅还完了欠款,还挣得千万资产,该女子主张离婚证是丈夫伪造的,并要求分给自己200万。

媒体接到市民柳女士的求助!据柳女士说,20多年前,柳女士和熊先生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次年,他们的宝贝儿子出生,夫妻二人更加努力的为这个家打拼,熊先生的生意做的越来越大,一家人的生活也越来越好。

在自己和丈夫的共同努力下,他们的生活本应该越来越幸福,可是不成想,他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

柳女士就和熊先生商量双方都冷静一段时间,可是让她意想不到的是,熊先生居然伪造了离婚证,非法解除了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且不给自己任何家产,指责熊先生的目的很明显,就是想方设法让自己净身出户。

记者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就跟着柳女士来到了熊先生的家中,敲开门后,首先看到的是熊先生的女朋友。

看到柳女士又来了,就气愤的告诉记者,她男朋友熊先生已经和柳女士离婚八年了,他们离婚是经过法定程序的,而且双方父母亲属都知道他们离婚的事实,柳女士多次上门骚扰,目的就是为了钱。

接到女朋友的电话后,熊先生放下了手中的工作立刻赶回了家,他也向记者解释道,自己确实通过法定途径和柳女士离的婚,并将离婚协议书、调解书都拿给了记者看,记者看到签署日期确实是八年前。

可是柳女士也拿出了一个没有民政部门签章的离婚证,来证明他们并没有离婚。她说,离婚证没有民政部门签章是不发生效力的,所以他们没有离婚。

柳女士承认,离婚协议书她是签过,当时签这个协议,是熊先生提出来的,因为他破产了,不想连累自己。但是他们的离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他们的婚姻关系依然有效,自己对丈夫的爱一直没有变。

听到自己面前的前妻,说谎脸不红,心不跳,自己忍受了很长时间的纠缠,居然还有脸带着记者来,熊先生忍无可忍了。

熊先生说,自己当年生意失败,赔光了全部资产,还背负了好多的债务,看到自己落魄了,柳女士就提出离婚,自己当时真是心灰意冷,自己选择带着孩子净身出户,可没想到,他们刚一离婚,这个女人就立马和其他人混到了一起。

因为孩子还小,自己也稍微有点起色了,有时候不太顾得上孩子,就想和柳女士复婚,可是她的话我这辈子都记着,她说,死了心吧,等下辈子吧!

明显有点理亏的柳女士依然拿着没有签章的离婚证说事,表示证是熊先生伪造的,是假的,他们没有离婚。

无奈的熊先生,就给记者提议说,我们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去查看,我们之间的离婚到底有没有效力。之后,一行人来到了婚姻登记处。

柳女士刚到离婚登记窗口,就激动的把自己手里的离婚证扔给了工作人员,斥责他们办假证害自己。

而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后,确定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资料完整齐全。而针对离婚证上没有签章,工作人员承认可能是因为自己的工作疏忽,但是他们已经合法离婚是毋容置疑的。

该工作人员还说,如果柳女士对他们的离婚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工作人员的话,让柳女士哑口无言了,干脆直接说出了自己的要求,就是要熊先生给自己200万元的补偿。

这种无赖要求,熊先生岂能答应,说,柳女士曾经对自己做出的釜底抽薪的行为,自己也净身出户了,孩子也是自己抚养,到底谁应该补偿谁?你这是明目张胆的勒索!

可是柳女士表示自己还不死心,还要继续索要200万,说这是自己应得的!

···

1、离婚的法律效力到底以什么为准,柳女士主张的结婚证未签章而离婚无效,于法有据吗?

首先,给出结论,柳女士是实实在在的强词夺理。

《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所以,本事件中,熊先生和柳女士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了离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离婚证只是基于离婚已解除的法律事实,给与双方的公示凭证,不能以该证件存在瑕疵而推翻已具有法定效力的离婚。

2、柳女士如果提起诉讼,争取自己要求的200万元,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按照《民法典》规定,只有发现离婚前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才可以在离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本事件中,柳女士和熊先生的离婚是合法的,如果柳女士想重新分割资产,那就要提供熊先生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参与离婚分割的证据,法庭会支持的。

但是从现实来看,柳女士在熊先生落难时离婚,而且熊先生是净身出户,柳女士就是为了金钱利益耍无赖的行径,她的目的是达不到的。

最后,患难夫妻很难得,大难临头各自飞很常见,但是你见利忘义,见异思迁就是有点耍无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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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82

用户10xxx82

2
2023-12-29 16:43

坏女人的典型代表!

小贝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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