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刘女士未提前打招呼就来到同事李先生家的园子采梨,可没想到被其中一个熟透的梨砸中了左眼并导致十级伤残,刘女士认为这是李先生没有做到管理和提醒造成的,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承担13万元赔偿。
(来源:九派新闻)
李先生家是农村的,但是市里也不远,放假时不时也会往老家赶,一方面是感受一下农村新鲜的空气,另一方面会时不时带一点农村的土特产给城里的同事品尝。
而李先生的父母还在包了一些地,主要种植了一些梨树和其他的果树,每到秋天瓜果飘香的时刻,李先生都会采一点带回去给同事品尝。
毕竟管理的好,而且品种也优良,所以同事品尝过后都纷纷夸赞,有些人甚至会李先生采购一点,这也无形当中增加了李先生父母的收入,也算曲线经商。
当然还有另外一部分同事,为了农家的乐趣,也会选择去李先生家进行采摘,李先生在同事的面子上也会适当的收取一些费用,毕竟不能让父母亏了本。
李先生有位女同事姓刘,几年前尝过李先生家的梨之后就念念不忘,终于今年和另一位同事相约一起去李先生家感受一下采摘的乐趣。
自认为和李先生关系不错,所以也没有跟李先生提前打招呼,刘女士就和同事来到了李先生家的梨园,而正巧那天李先生还不在家。
见到自己丈夫的同事上门,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也是热情接待,并表示不要客气,随便摘随便吃,同时黄女士也提醒刘女士一定要注意安全,因为牛顿也是在被树底下被砸的。
但看到满院的梨树,刘女士早就将黄女士的交代抛之脑后,这边采一个吃一口,那边才一个尝一口,活生生跟猪八戒吃人参果一样。
可兴奋之于意外还是发生了,当刘女士在采摘一个大梨的时候,突然就被从天而降的一个梨子砸中了左眼,当时刘女士就疼痛难忍,于是来到附近的医务室治疗。
经过检查之后,医生并没有建议住院,简单治疗以后刘女士就回了家,可一个月以后,刘女士还是感觉眼睛隐隐作疼,于是再次来到医院。
而这次检查却发现了问题,因为之前刘女士治疗不及时,所以留下了病根,花了1万元医药费以后也没有将眼睛治好,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而这期间李先生出于人道主义,还给刘女士交了4000元的医药费。
可出院以后的刘女士并不领情,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李先生家的梨子造成的,那么作为主人的李先生就应当赔偿自己。
这让李先生大感委屈,自己本来就是让刘女士免费采摘,而且哪个梨会掉下来自己也不知道,现在却提出让自己赔偿医药费,走哪都没有这个理吧。
刘女士不依不饶非得追究李先生的责任,双方一下子从好同事变成了陌生人,对于赔偿的事情李先生坚决不答应,而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文中皆为化名)
1、李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
《民法典》规定,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从公平角度出发,不应由施惠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家拥有梨园是自己个人财产,作为同事之间相互关心,免费打梨也是出于李先生的好意,所以这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好意施惠。
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善意行为也会造成受惠一方造成损失时,但是本案中李先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李先生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已经履行了提醒义务,可以免除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梨树的管理人和所有者,如果因为树木或者其果实造成他人的侵害,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李先生家的梨树并没有折断,而且在采梨之前,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也提醒刘女士一定要注意安全防止梨子砸落伤人,这已经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刘女士应当自担风险,自担后果。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一般使用的是过错原则,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以及其妻子在刘女士受伤的过程中都没有过错,那么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造成侵权后果是刘女士自己梨子,导致梨子掉落砸伤造成的,而又不能证明李先生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侵权后果应当由刘女士自行承担,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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