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李先生在出租屋里丢了一个对其而言意义重大的保温杯的杯盖子,所以他要求打扫房间的房东向他赔偿5000元作业补偿。对此无理要求,房东自然是不能答应,于是双方就闹到了派出所。(来源:1818黄金眼)
关于这个保温杯为什么这么贵,李先生解释的道,25年前的李先生是一名海员。他曾经在航海的过程中买了一个保温杯,也就是上面提到的丢失盖子的保温杯。
这个保温杯当时是李先生500元购买的。有一说一,二十五年前的500元,其价值确实不能和今天的500元相提并论。
而且这个保温杯样式十分特别得盖上,再有一个非常特别的指南针,对李先生曾经的航海生涯也有着独特的纪念意义。所以李先生一直对这个保温杯视若珍宝。
那么保温杯的杯盖是如何遗失的,李先生说,当天晚上李先生下夜班回来,发现柜子上只有保温杯的杯体,而没有看见杯盖,同时不见的还有餐桌上的果皮纸屑和垃圾桶里的垃圾袋。
李先生想了又想,记得保温杯的杯盖并没有带出去,可能是有人打扫卫生的时候一个不小心碰了下去,掉到垃圾袋里,被人给收走了。想到这一点,李先生更加纳闷儿了。
原来李先生今天一天都在上班,并没有回过家,更没有收拾过屋里的垃圾袋。再说李先生独自来杭州是打工的,并没有家人陪同,长此以往,都是一人独居生活。
李先生现在租赁的房屋,也就是遗失保温杯杯盖的这间房子,是李先生刚刚租赁的,甚至只搬来居住一天,没有来得及告诉同事朋友他的地址。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谁做了”田螺姑娘”为李先生打扫了房间的卫生呢?于是李先生报了警。
警察来了后,对现场进行了简单的勘察,并更李先生进行了询问。现场并没有偷盗的痕迹,显然是有人拿着钥匙进入的房间。
那么能够进入房间的只有上一任租客,其保留着钥匙没有交还。另外,就是房东本人持有本房间的备用钥匙。
警察首先联系了房子的房东。房东解释到,李先生说的没有错,因为双方刚刚签订了劳动合同,仅将房屋交付给李先生一天,比较着急,没来得及收拾。
当晚,房东想起来租给李先生的房子卧室的床下面,还有自己的一个箱子没有拿。于是他就拿着自己的备用钥匙进到李先生的房间,把床底下的箱子拿走了。
在拖行箱子的过程中,把李先生的房子弄脏了,为了不和李先生发生争执,房东就顺手把房子打扫了。
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不小心将保温杯的杯盖碰到了垃圾桶中,在扔垃圾的时候顺手就带了下去。
房东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歉意,愿意给李先生赔偿一个同样的保温杯或者同等数额的500元,以弥补李先生的损失。
但李先生却要求房东赔偿自己5000元钱。理由是这个杯子对自己意义重大,精神损失也是有的,而且现在已经没有同款杯子。
再者,25年前的500元在今天5000都不止。对此,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文中皆为化名)
1、房东未经允许进入李先生许可进入出租的房屋是否合理?
房东认为与李先生刚刚签订租赁合同,只是把房屋交给了李先生,李先生是否居住尚未可知,而且房屋的所有权终究是自己的,所以其进入自己的房屋取东西是合理的。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签订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应该全面的履行合同。
本案中,房东与李先生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把房屋交付给了李先生,双方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李先生是否居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李先生对房屋的有权占有。
此时,房东无论出于任何理由,都不可以在没有经过租客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出租屋。这种行为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若李先生丢失的物品价值较大,房东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比如盗窃或损害财务等。
2、李先生要求房东向其赔偿5000元能否得当支持?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李先生要求房东赔偿5000元,其应当提供当时购买保温杯时的发票作为参考依据,但是时隔25年,李先生自然是无法提供,那么保温杯的价值已经没有当时的参考依据。
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那么,房东可以选择向李先生支付合理的赔偿金额或另行购买一个较为价格高保温交付李先生。
3、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作为提高理赔的依据?
《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发生在自然人人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但如果造成特定物损害的,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的保温杯陪伴了其航海生涯,于他而言确实具有的重大意义,而且当下已经买不到同款杯子进行替代。李先生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法有据,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宜过高,远达不到要求赔偿500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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