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美女花160万购买了一台,原价220万的,奥迪RS6“准新车”,并于两个月后,又以170万卖给了下家。不仅白开两个月,还净赚10万元,可还没高兴几天,买家却称,车是事故车,要求美女退车、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吕女士是一个非常看重面子的人,非常在意别人对她的评价,为了自身提升格调,就想置办一台豪车,作为自己的座驾。
思前想后,吕女士最终将目光,锁定在了奥迪RS6上,这种赛车运动型风格,让吕女士深深着迷,于是前往4S店了解情况。
销售听到吕女士的要求后,却面露难色,他表示,目前店里没有现车,如果要预定,至少要等四五个月才能提车。
但紧接着又说,虽然没有新车,但店里目前有一台试驾车,就是平常放在展台,偶尔参加周边的车展,同时供客户试驾的,是一台“准新车”。
最主要的是价格优惠大,目前奥迪RS6新车,落地需要约220万,但这两准新车,不仅优惠60万,而且只要签了合同,今天就可以提走。
吕女士心想,虽然跑了2000多公里,但相对的价格便宜这么多,也是可以接受,于是当即就与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
吕女士掷重金,是为了提升格调,可万万没想到,开了几天后发现,身边的朋友、同事,很少有人能够认出这台车,只知道是辆奥迪车,但具体是什么型号的,基本没人知道。
其实,这辆车从外观上看,就是一辆运动旅行车,而这辆车的优势,在于它的发动机,因此如果单看外观,外行根本看不出来,这是一辆百万级别的豪车。
这就与吕女士的初衷背道而驰,她要的恰恰就是那种,一看就是百万豪车的款式,于是开了不到两个月,就准备卖了这台车,换一辆新的座驾。
因为是新车,且开了不到两个月,车况很好,所以很快就有买家,联系上了吕女士,经过双方协商,最终吕女士以170万的价格卖给了张先生。
160万入手,开了两个月转手卖170万,不仅白开俩月,还净赚10万,这让吕女士心情大好,同时,也准备物色下一台座驾。
但是万万没想到,一周后的一天,吕女士接到了张先生的电话,对方声称,吕女士卖给他的车是一辆事故车,因此要求退车,并索要赔偿。
吕女士听完愣住了,自己开了不到两个月,连一点磕碰都没有,更别说出事故,于是赶紧询问对方,是不是搞错了。
然而,张先生早就料到吕女士不会承认,于是拿出了一份保险理赔单,该单据显示,这台车在赛场上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且是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维修费用高达52万元。
吕女士也很冤,买车时4S店,压根就没有提事故的事,因此她也不知道,这辆车出过事故。但张先生认为,那是吕女士自己的问题,跟自己无关,坚持要求赔偿。
双方因协商不成,张先生就将吕女士告上了法庭,而吕女士也咽不下这口气,也将4S店告上了法庭。(文中皆为化名)
1、4S店的行为属于欺诈,吕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同时请求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4S店故意隐瞒车辆事故情况,将一台事故车,以“准新车”卖给了吕女士,其行为符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吕女士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同时要求4S店退回160万,赔偿480万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4S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在于,其主观目的和行为故意的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是指通过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后通过双方履行该行为的过程中,谋取一定的利益。
而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对方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从而直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合同诈骗,没有真实的合同,而是虚假的“单方义务”。
3、张先生起诉吕女士索要赔偿,是否会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吕女士提供了一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因此并不符合合同约定。虽然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不是吕女士故意所造成的,但该合同约束的是张先生与吕女士,因此吕女士应当承担,退货或者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因吕女士,事先并不知晓车辆具体情况,不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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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王子138168
你怎么证明是事故车[笑着哭]
呵呵
事故车有啥关系 做好防护措施 开慢点就行[得瑟][得瑟][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