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男子酒后上厕所,一头扎进宾馆厕坑溺亡,事后,家属要求宾馆赔偿,未果的情

小贝侃法 2024-01-09 12:35:44

山东滨州,男子酒后上厕所,一头扎进宾馆厕坑溺亡,事后,家属要求宾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及经营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宾馆:“我总不能时刻守在厕所看着,他的死纯属意外,与我无关。”(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王某因为与人发生争执,头部被打入院,一周后出院,与朋友入住当地一宾馆。

事发当天,王某与朋友喝了不少酒,后去上厕所时,突然晕倒,一头扎进厕坑。后被人发现时已经溺亡。

事后,进行鉴定,王某符合异物(粪便)堵塞呼吸道致窒息而死亡,体内酒精浓度含量为48.94mg/ml,案发时处于酒后的状态,案发前曾头部受伤的事实,出现头晕、头疼等多种不良状态,并且案发时仍处于出院康复阶段,警方排除他杀。

王某家属不能接受,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就没了,于是认为宾馆应当对此负责,要求宾馆及经营者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宾馆及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庭上,王某家属认为:

第一、与王某同住宾馆的朋友称事发前王某并无反常行为,还与人进行手机聊天,并不是自杀。

第二、王某死时,上半身都趴在了粪坑里,只有腿露在外面,但是裤子并没有解开,这说明王某并不是上厕所起身时栽进的粪坑,而是进入厕所时被杂物绊倒或滑倒栽进粪坑造成的窒息。

第三、宾馆房间内并无卫生间,仅有公共卫生间一处。而该公共卫生间无论从建设上,还是从内部环境上均存在建造结构混乱、现场环境脏乱,粪坑无盖板等严重的安全隐患,是引发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四、宾馆系个体经营,依法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而认为,宾馆疏于管理的行为才是导致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宾馆与其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面对王某家属的控诉,宾馆及其经营者则辩称:

第一、王某是因为异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其不幸去世是其自身头部受创、喝酒晕倒所致,与宾馆没有关系。

第二、对于王某的死表示同情,厕所是为了给旅客提供一个方便场所,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宾馆没有义务看管和守护,宾馆正常经营,没有事实任何的加害行为,也不存任何在过错,王某的死纯属意外。

第三、出了这种事情,已经没人敢来住宾馆了,我是一个残疾人,没了生活来源,也无法从事其他劳动,现在一家人吃饭都成了问题。妻儿更是害怕的要命,留下了心理阴影。

法院怎么判?

本案系生命权纠纷。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判断宾馆与其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关键会宾馆及其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王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王某晕倒掉进厕所的可能性比较大,通过调查,发现涉事宾馆厕所位于院内一夹道内,厕所内装有声控灯,厕所有两个蹲坑,蹲坑与排便沟相连,排便沟上方裸露,未放置遮盖物。

故而认为宾馆所建厕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与王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具体到本案,因为涉事宾馆系个体经营,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虑到王某本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故此判令涉事宾馆及经营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通过核算王某家属的各项诉求, 最终判令涉事宾馆及经营者赔偿王某家属37万元。

最后,涉事宾馆经营者虽然是残疾人,家庭条件也不是太好,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是法律。本案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积极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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