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4岁女童被诊断为白血病,诊疗过程中,医生为评估化疗疗效给女童做骨髓穿刺,万万没想到,因为操作失误,扎破女童心脏导致女童死亡。院方起初只愿赔付5万元,后又表示愿负一半的责任,家属拒绝后见院方“摆烂”,怒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来源:台海网等)
据刘先生说,去年底,他4岁的女儿一直高烧不退,血象异常,但是查不出来原因,后在今年3月中旬,前往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复查时,被诊断为白血病,后在该医院进行治疗。
医生告知其治疗总共需要13个阶段,其女儿接受两个阶段的治疗后,血线已经恢复正常,在接受第三个阶段时,医生为了评估化疗疗效,要求给其女儿做骨髓穿刺术。
刘先生想着这么小的孩子太受罪,风险也大,于是特地叮嘱主治医生亲自做。可令刘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医生答应的好好的,却交给2个规陪生去做。
第一个培生扎到心壁,位置不对;接着第二个规培生接着打针,又扎到心包,孩子进去操作间十多分钟后只听得操作间中突然嚎叫了一声,过没多久就无声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先生心情可想而知,然而令刘先生气愤的是,医生起初并不承认自身有责任,只愿意赔偿5万元。
随后刘先生为了给女儿讨一说法,他们找到卫健、公安等部门,后委托鉴定显示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死亡)中的原因大小(参与度)在56%~95%之间的情况下,医院又表示愿负一半的责任。刘先生拒绝后,医院就不再积极沟通。
刘先生无奈之下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将此事曝光给媒体。
目前,涉事医院在接受采访时,称手术是有操作资质的医务人员操作,称“正在走司法途径”,不愿多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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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太坏了,拿孩子练手!”“规培生有资格做这类手术吗?”“既然恢复很好,为何还要做骨穿?明显是过度医疗!”“5万元就想买一条人命?”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首先,从民事角度而言,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医院要不要承担赔偿,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关键是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大小。
具体到本案,已经有鉴定结果显示涉事医院在这起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不只是民事纠纷,由于医务人员的不负责,导致受害女童死亡,还属于医疗事故且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事医院、医务人员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涉事医务人员还有可能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医院规培生是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包括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类人员。
换句话说,规培医生分为有证和无证,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无证的规培医生没有独立进行临床诊疗的权限。
而涉案规培医生如果无证,擅自手术,还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可是作为医生,你的过错,可能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辈子的不幸,不能把犯错当成理所当然,也不能在犯错后毫无担当!否则只会酿成更多悲剧,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