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孩摔倒,手里的冰激凌弄脏衣服,结果遭到母亲暴打、用椅子砸。餐厅员工看

小贝侃法 2024-01-04 12:44:46

湖南长沙,女孩摔倒,手里的冰激凌弄脏衣服,结果遭到母亲暴打、用椅子砸。餐厅员工看不下去上前劝阻,事后将视频发到网上,结果被女孩母亲索赔,因此被迫离职也就罢了,还赔了对方1万元。(来源:百姓关注等)

据悉,江先生在一家西餐厅打工,事发当天晚上,一名女子带着年幼的女儿来西餐厅就餐,离开时,小女孩不慎摔倒。

正常情况下,女子身为女孩的母亲见到孩子摔倒,应该去搀扶、安慰孩子,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见女孩手里的冰激凌弄脏了衣服,突然情绪失控,一巴掌将孩子打倒在地。

女孩痛得哇哇大哭,谁料女子并没有收手,拎起身旁的一把椅子举过头顶就往女孩身上砸。

江先生见状于是便和同事上前阻拦。网传视频显示,江先生众人夺走女子手中的椅子时,女子又试图抓起餐桌上的东西,被江先生众人拦住。

据悉,随后江先生与同事将此视频女子打孩子的视频上传到网上,后被女子发现。

女子随后斥责江先生等人不该将视频上传到网上传播,多次前往餐厅闹事,还曾扬言要是在餐厅。

期间,江先生担心女子的过激行为会给店里带来巨大损失,主动向老板提出离职。

后在派出所的进行多次调解下,江先生赔偿了女子1万元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对此,有网友认为,虎毒不食子,这样打孩子,难不成是个后妈!?

也有网友说,不管是不是后妈,这种行为都已经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应该严惩!

还有不少网友质问,这种人恶人不应该曝光吗?公共场所拍的视频,为什么要赔偿?不能包庇坏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女子的行为?江先生又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1、如何评价女子打孩子的行为?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物,具有独立的人格。父母依法对孩子具有当然监护的权利。但是监护的意义在于抚养、保护、教育。

《民法典》《未成年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具体到本案,女子因为琐事当街殴打女孩的行为,已然违法,构成故意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具有“殴打、伤害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等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如果女子失手导致女孩轻伤以上伤情的,女子还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追责。

而如果女子并不是第一次这样殴打女孩,即便女孩伤情未达轻伤级别,也有可能涉嫌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7年有期徒刑。

2、江先生又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家暴不是家务事!未成年人的健康需要全社会的呵护。

江先生见到女子殴打女儿的一幕,没有坐视不理,而是选择劝阻,属于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行为,值得点赞。

而江先生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事后将女子打孩子的视频上传到网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里的权利一般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三种。

就名誉权而言,江先生拍摄上传视频的行为,虽然会一定程度地降低女子的社会评价,但是如果没有恶意剪切,尊重了事实,没有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就不会侵犯女子的名誉权。

就隐私权而言,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具体到本案,因事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江先生的行为也不会侵犯女子的隐私权。

就肖像权而言,根据《民法典》第1018-1020条的规定,仅在合理使用使用他人肖像权无需经当事人同意。

合同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5种。

具体到本案,如果江先生已经为女子打码,就没有侵权之说。反之,江先生如果没有打码,即便没有盈利,但因不具有合理使用的理由,就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最后,江先生的案件令人唏嘘,而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不要随意拍摄曝光他人,不小心踩了法律红线,给自身惹一身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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