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5岁未婚女幼师晚上跑步,被恶狗扑倒。女幼师护住头部,万万没想到,却被狗咬伤下体隐私部位,事后,狗主人仅支付2000元疫苗费用,却拒不赔偿支付治疗费和误工费,女幼师无奈求助媒体。(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据悉,25岁郑女士性格温柔、大方,在一家幼儿园当老师。今年8月9日,晚上8点多出门跑步时,跑到一小区附近,突然从旁边停着的一辆电动车上跳下来一条狗,将其扑倒。
郑女士吓了一跳,下意识地护住了自己的头部,可令郑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狗却直接攻击了其下体。
郑女士说,攻击她的狗看起来像只土狗,咬了她一口后就松开了,狗主人见状随后查看她的情况,然后给了她2000元狂犬疫苗注射费。
而因为会阴处被咬伤,造成皮肤和皮下组织局部感染,再加上天气炎热,反反复复,经过3个星期的治疗,她的伤口才逐渐愈合。
随后,考虑到留下的疤痕还会对自己的未来产生影响,身心遭受双重打击的郑女士于是向狗主人讨要5000元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
但是令郑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要的不多,都是实打实产生的费用,但是对方一个身穿旗袍、40来岁的大姐,看起来也不像是没有能力,却为何一直不愿意承担。
郑女士无奈求助媒体,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帮助自己讨回公道。
然而,狗主人接受采访时,说考虑考虑,考虑了一天后,直接拒接电话,不再进行任何回复。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议论纷纷:“25岁未婚,别说是要5千,就算是要5万也不过分!”“郑女士太善良了,这次必须支持郑女士!”“不行直接起诉吧,还给对方谈什么谈!”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狗主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狗主人遛狗不栓绳,无故咬伤郑女士,必须承担管理不善的侵权赔偿责任!
2、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得赔偿,而且还得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费用!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见郑女士遭此无妄之灾,依法不仅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还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以及后续的除疤等费用。
而又因郑女士受伤的部位比较特殊,还会对郑女士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郑女士依法还可以要求狗主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郑女士仅仅要求狗主人承担5000元的医疗费、交通、误工费显然是太过于仁慈!
3、狗主人拒不赔偿,郑女士该怎么办?
一方面来说,狗主人至少是存在遛狗不拴绳的行为,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3条第5款规定,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否则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责令其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换句话说,郑女士可以依法要求警方对狗主人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来说,郑女士与狗主人调解无果的情况,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拿到胜诉判决后,对方仍然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4、最后,郑女士的案件令人唏嘘,而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养狗人士,爱狗就应该看好自己的狗,文明养狗,否则只能是害人害己!

用户33xxx17
拿好证据直接起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