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江苏南通,女子打骂、摔扔、推下楼梯、浇冷水、在外淋雨、逼吃粪便、长期挨饿等方式虐待自己4岁的孩子,导致孩子双小腿缺失、双眼视神经病变、癫痫。案发后女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孩子只是以为自己妈妈生病了。(来源:济南时报等)
据悉,安徽男子门某,与妻子顾某经人介绍结婚,虽然妻子顾某是2婚,但是门某见其人长得不错,还能说会道,也没有介意。
婚后不久,两人便生了1个儿子,后将孩子交给奶奶照顾,前往顾某老家南通打工。
期间,顾某提议把儿子接到身边照顾,可儿子回来后,顾某又嫌弃儿子影响工作和生活,多次发脾气,和顾某争吵,最终闹离了婚。
离婚后不久,门某又将孩子送回老家,后对顾某念念不忘,在离婚第4年,又与顾某复了婚。
复婚后,门某又将儿子带回南通,交由顾某照顾,后外出打工。可令门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儿子却被顾某虐待长达1年,导致身体多处残疾。
顾某为何虐待自己的亲生儿子,暂不得而知。门某称,顾某还与前夫有个女儿,与他们一起生活,小姑娘不仅性格好,还学校成绩很好,他也想不通为何顾某会对两个孩子区别对待。
而据悉,最初发现孩子被虐待的并不是门某,而是幼儿园老师。
去年5月份,幼儿园老师发现轩轩身上到处是伤,于是向有关部门反馈。可相关部门虽然对顾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但是顾某并未收敛,以致酿成孩子身体多处残疾的悲剧。
目前,顾某已经被以涉嫌虐待罪追责,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而顾某的母亲去为顾某求情时,顾某的孩子,还只是以为,“自己妈妈生病了”,来安慰自己的外婆。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小孩子太可怜了,说的话,让人心都碎了!”“虎毒不食子!这个女的真是一点人性也没有,必须严惩!”“看到孩子的状态,外婆怎么还敢去求情?”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顾某会被判多久?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物,具有独立的人格。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刑法》第260条更是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顾某长期虐待自己的亲生儿子,手段、性质不可谓不恶劣,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如果经鉴定其儿子的伤势构成重伤,顾某最高面临7年有期徒刑。
2、除了判刑,顾某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儿子并不是顾某一个人的儿子,也是门某的儿子。
《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换句话说,顾某如此虐待自己的孩子,门某依法可以要求离婚并要求顾某支付相应的赔偿。
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门某还可以依法申请剥夺顾某对儿子的监护资格。
而顾某被剥夺了监护人资格并不是说对儿子就没有任何义务了。
根据《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门某申请剥夺顾某的监护资格后,仍可依法要求顾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3、最后,虎毒不食子,人毒不堪亲!顾某的行为令人发指!孩子现在还小不能理解,长大了不知道又该如何面对这一切!
着实是令人心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