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男子持刀潜入女同学家中砍伤3人,事后警方既未对其处以行政处罚,也未对其

小贝侃法 2024-01-03 13:04:49

湖南娄底,男子持刀潜入女同学家中砍伤3人,事后警方既未对其处以行政处罚,也未对其采取刑事措施,怎料男子变本加厉,7个月后直接开车撞死女同学母子,事后男子被判死刑,直至被执行死刑,一分钱也没有赔偿。家属要求警方赔偿,遭拒后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6年前,时年36岁女子彭某搬进新盖的楼房时,邀请了10来名初中同学到家聚会。

其同学周某,疑似在聚会中有不当言行,在聚会数日后,怀疑是彭某录音、录像,影响其声誉,便找彭某理论。

彭某反复解释,周某不相信,便对彭某产生了报复心理。后在聚会第2年除夕当天,携带射钉枪跑到彭某家滋事。由于当时周某的母亲刚刚去世,又离了婚,彭某也就没有报警。

谁料不久,周某持刀潜入彭某家中直接砍伤了彭某及堂弟等3人。

彭某及堂弟等3人合力将周某制服,后报警。经鉴定,彭某等3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而即便退一步说,也至少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可令彭某等人万万没想到的的是,周某被抓当天晚上就被释放。

彭某担心周某再次做出过激行为,多次致电办案民警,要求对周某进行处罚。结果,办案民警总是借故推脱。

7个月后,彭某担心的事实还是发生了,事发当天凌晨,周某租了一辆汽车,蹲守在彭某家中,后在早晨看到彭某骑车带着两个孩子出门后,尾随其后,途中加速撞击彭某摩托车,最终导致彭某及其孩子当场死亡,彭某的外甥女受伤住院。

据悉事后,周某用自制枪支自杀未果,后逃离现场,12天后,投案。

周某明知道开车撞击彭某会导致彭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仍然故意为之,最终导致彭某及其孩子死亡。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自制枪支的行为还涉嫌非法制造枪支。

周某所犯两罪之间并无牵连和吸收关系,需要进行数罪并罚。最终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一审判决后,周某曾提起上诉,但是并没有翻案。后被最高院核准死刑后,于今年7月7日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罪魁祸首得以严惩,但是一方面由于周某直到执行死刑也没有给与彭某家属一分钱的赔偿,另一方来说,彭某家属认为如果派出所民警在第一次伤害彭某时就对周某进行处罚,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认为派出所不作为,要求派出所赔偿彭某母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96万余元。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当地警方承认派出所存在拖延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但认为该违法行为与彭某母子遇害、外甥女受伤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拒不承担责任。

彭某家属不服,于是乎便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律上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彭某等人的悲剧是周某一手造成的,但是派出所在周某第一次伤害彭某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作出行政处罚,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时间上的承接关系,具有一定的关联作用。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又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同时鉴于周某没有财产,没有任何赔偿能力。法院确认彭某未对周某第一次伤害彭某未及时作为的行为违法,判决警方赔偿彭某家属各项损失等82万元。

而对此,彭某家属认为远远不够,已提起上诉。

0 阅读:1
小贝侃法

小贝侃法

小贝与大家分享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