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大学生一行4人聚会,吃完饭结账时,发现饭店收了他们每人1元的餐具费,

小贝侃法 2024-01-03 13:03:36

河北石家庄,大学生一行4人聚会,吃完饭结账时,发现饭店收了他们每人1元的餐具费,大学生没有见过这种事情感到惊奇,随后上网查询,得知饭店的行为违法后,觉得钱不能白花,询问商家付了餐具费能否把餐具打包带走,商家懵了,但也无言以对,最终同意其将4套餐具费打包带走。(来源:海报新闻等)

据悉,小张是一名大学生,事发当日,他与3名好友到一家餐厅聚餐,酒足饭饱结账时,他发现饭店收了他们1人1块钱的餐具费。

虽然不多,但是小张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觉得惊奇,于是便上网查了一下,得知饭店的行为违法后,觉得一块钱也是钱,不能白花,询问上商家付了餐具费能否把餐具打包带走。

商家无奈,但是也无言以对,最终同意小张将餐具打包带走。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人说,真是干了我这么多年没敢干的事情!

有人说,商家套路深,餐具费、纸巾费、小料费、打包费等等各种收费,早该好好整治整治了!

还有人说,虽然收费不合理,但是1块钱明摆着是使用费,把人家的餐具费直接拿走也不合适。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饭店能不能收取餐具费?大学生拿走商家餐具费的行为又如何评价?

1、饭店能不能收取餐具费?

虽然大家对饭店收取餐具费的行为深恶痛绝,但是其实并无法律明确规定,饭店不允许收取餐具费。换句话说,饭店是可以收取餐具费的。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509条规定,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饭店与顾客之间系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饭店向顾客提供卫生、美味的食物是饭店的主合同义务,向顾客提供免费餐具,是其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必备条件,在法律上而言,属于饭店的附随义务。

另一方面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饭店如果不提供免费的碗筷,相当于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像本案这样事先未告知顾客,事后向顾客收取餐具费的行为,还会侵犯大学生的知情权。

因而饭店在向顾客收取餐具费时,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以供顾客选择,提供付费餐具的,应当事先言明,征得顾客的同意,否则就构成违法!

2、如何大学生拿走商家餐具费的行为评价?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商家违法在先,受害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合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向商家赔偿!

具体到本案,商家收取的1元钱,应是餐具使用费,而非餐具费,但是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在先,小张等人在与商家协商后将餐具打包带走,相当于商家为了免除责任,而给予小张等人的补偿。

该行为系双方自愿为之,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之处,因而从法律上来说并无不妥。

3、最后,小张的行为是敢于维权的表现,值得点赞!

而如果人人都如小张一样,“从我做起”、“积少成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相信定能促使商家规范经营,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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