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男子结婚大喜的日子,5辆婚车居然坐地起价,商量好了要该男子加钱,并告

小贝侃法 2023-12-28 13:20:01

河南洛阳,一男子结婚大喜的日子,5辆婚车居然坐地起价,商量好了要该男子加钱,并告诉该男子,如果不加钱,婚车就就不去接新娘。该男子也是个倔强的脾气,拉着新娘,坐上了一辆出租车赶到了婚礼现场,将5辆婚车扔在了身后。

事后,气愤的男子找到了婚庆公司,让他们给说法,可是婚庆公司说,这些车也是临时找来的,婚车费用已经在婚庆费用里面包含了,现场加钱是司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袁先生和妻子孙女士可以说是青梅竹马,而且是相恋多年。他们两人的家距离不远,双方父母也是老相识,他们能够走到一起,建立家庭,双方父母都非常的满意,可以说是门当户对,天造地设的一对,两人的恋情一时间在邻里之间被传为佳话。

其实早在1年多前,袁先生就和孙女士就已经登记结婚了,因为疫情的原因,他们的婚礼是一推再推。终于疫情的阴霾散去了,他们的婚礼也开始准备了。

经过一段时间忙碌的筹备后,很快就到了他们婚礼的日子,虽然在法律上他们已经是合法夫妻,但是作为中国人,传统的民间婚礼才是他们婚姻的公示,双方所有人都非常用心。

袁先生的父亲为了儿子的婚礼办的有面子,特地出钱让袁先生找了一家高档的婚庆公司,而且再三叮嘱婚车的档次排面一定要高。

遵照父亲的指示,袁先生预定了当地一家有名的婚庆公司,并预定了5辆豪车作为婚车。

商定好了价格和婚车品牌型号等事宜后,婚庆公司向袁先生保证,婚车会按照约定时间到达袁先生家,拉着他去接新娘。

结婚当天,5辆装饰好的豪华婚车按时停靠在袁先生家门口。到了启程的时间,袁先生正要上车接新娘时,头车的司机向袁先生索要红包,要不就不开车。这不就是变相的坐地起价吗,袁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可是司机告诉袁先生,结婚给婚车司机红包是约定俗成的事情,而袁先生不懂规矩,自己才张口索要的。

袁先生说婚车是提供服务的,婚车的价格已经包含在了婚庆总费用里面了,不应该再给钱,就拒绝给司机红包。

遭到拒绝的司机,说不给红包今天就不开车,随后关掉了车门。而且引来了其他婚车的效仿。几个司机是拿准了袁先生为了不耽误吉时,肯定会屈服了。

可是几个司机,他们小瞧了袁先生。袁先生家和新娘家离得也不远,他很快来到了新娘家,向他们说明了情况,就和新娘孙女士搭乘出租车赶到了举办婚礼的酒店。

看着新郎新娘搭乘出租车到达婚礼现场,包括双方父母在内的众多亲友还是步行来到婚礼现场,面对亲友的嘲笑,袁先生的母亲被气的委屈哭了。

本来心心念念的盛大的婚礼,因为婚车的问题,成为了众人的笑柄,妻子孙女士委屈的哭花了妆容,家人也受到了伤害,袁先生就找来了媒体记者,曝光该事件。

面对记者,当日头车的司机表示,喜事给红包是规矩,还搞记者来,真是小题大做,这个红包,袁先生就得给!

袁先生生气的说,自己不是给不起红包,只是他们坐地起价的行为实在太欺负人了。司机告诉袁先生和记者,不服的话可以起诉他们。

袁先生看对方将自己的婚礼搅和的乱七八糟,让全家丢了人,态度还如此蛮横霸道,直言没有协商的必要了,他将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婚车司机坐地起价索要红包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呢?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袁先生和婚庆公司已经签订好了服务合同,其中包含了婚车的费用,合同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婚车现场索要红包,实为加价的行为,就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而本事件中,婚礼已经结束,无法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所以只能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婚车司机或是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临时形成雇佣关系,都应该由婚庆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后再以司机的故意行为进行追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婚车司机在婚礼当日坐地起价,以不给钱就不出车相威胁,就是名副其实的敲诈勒索行为。

当然一个司机索要的红包,也就几百元,是达不到20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的。但是该行为被处以治安处罚,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同时,因为婚车索要红包行为,导致袁先生的婚礼遭到了亲友的嘲笑,对全家造成了伤害,应该被评价为情节较重,对为首的头车司机应该处最多15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后,在人家婚礼当天坐地起价,太不地道了,直接就是强盗行为,况且盗亦有道,想要涨价完全可以事先提出啊!难道不知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道理吗,这样搞砸人家婚礼,太不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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