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在结婚后,进化成为了一名副其实的家庭主夫,在外负责赚钱养家,在内负责家务做饭,真是出得厅堂,入得厨房,是多少女性朋友梦寐以求的理想丈夫。该男子不仅将妻子和儿子照顾的很好,还把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都加上了妻子的名字,真的是让人感叹,得夫如此,妇复何求!
可是好景不长,幸福甜蜜的日子过了几年后,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严重危机,最终不能调和到了离婚诉讼的地步。妻子向法院提出请求,男子不上班,对这个家贡献没自己大,要求分得所有房产的60%。 男子汪先生和女子房女士,是通过相亲认识的,相亲后,两人感觉都还不错,相亲后没多久就正式确定了恋人关系。相恋不到一年,他们就顺理成章结婚了,之后就顺其自然的有了小宝宝。
汪先生结婚前通过自己的努力,积累了很可观的财富,并在杭州全款购买了3套住宅,其中一套就是现在的婚房,另外两套出租赚取房租。 在结婚后,为了证明自己想和妻子一生一世,白头偕老的海誓山盟,自愿将房女士的名字加在了三套房产的不动产证书上。
刚结婚,他们还是像处于热恋中一样,直到有了宝宝,房女士是个事业心很强的女人,为了妻子,汪先生辞了职,当起了全职奶爸,慢慢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微妙的变化。
汪先生发现两人之间除了孩子没有了共同语言,不光交流变少了,甚至无法交流,甚至发生了矛盾。 刚开始他们顾忌女儿,双方还能刻意压制互相的不满,但是时间一长,他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甚至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即便两家老人出面也无济于事。
最后,房女士向汪先生提出离婚,但是双方没有对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房女士就向法院起诉,诉请判决他们离婚,并要求得到全部房产的60%。 在庭审过程中,房女士陈述道,他们婚后,其丈夫就不出去工作了,在家里面坐吃山空,家里的吃穿用度都是自己赚的。而且其丈夫不会和她沟通,双方已经没有共同语言了,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已经没有了。
房女士说,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她,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照顾女方和孩子,所以自己要求分得全部房产的60%。 汪先生辩称,自己没有出去工作,一是自己有两套房产用于出租,租金是很可观的,相当于自己的稳定收入,但是更重要的是,妻子生完孩子后想出去工作,而自己为了照顾女儿放弃了工作。
反观妻子,经常的换工作,一不顺心就回娘家、提离婚,一点不顾年幼的孩子,任性而为,自己在家没有任何的话语权,什么都得听妻子的! 汪先生说,事到如今,两人已经无法继续生活了,但是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自己,因为孩子从一出生到现在一直是自己照顾的,妻子几乎连奶粉怎么冲泡都不知道。
其次,3套房产都是在他们结婚之前购买的,只是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在他们婚后,虽然写上了妻子的名字,但是应当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 1、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程序和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意思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首先应该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原则,对夫妻双方进行居中调解。
夫妻嘛,床头吵架床尾和,锅碗瓢盆磕磕碰碰在所难免,有时候就是吵个架,甚至一句话就闹着要离婚。
所以法院会本着劝和的原则进行调解,有利于缓和紧张的夫妻关系,还能很大程度节省司法资源。
但是双方的离婚意愿很强烈,调解失败的,法院也只好开庭审理,做出判决。
2、在房本上加上了房女士的名字,她就是共有产权人吗?
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结婚登记前全款购买了房屋并支付完毕,而且取得产权证,并且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屋就属于婚前财产。
本案中,虽然汪先生婚前全额支付房款并购买了房屋,但是其是在婚后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而且也登记了房女士的名字,所以,这三套房产在他们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不能只看形式要件,法院还考虑了实质要件,因为房产都是由汪先生婚前支付房款,汪先生对三套房产的贡献更大,而且汪先生也没有出现家暴等婚姻过错的行为,所以财产分割时,要秉持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汪先生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汪先生分得全部房产的75%,汪女士酌情分得全部房产的25%。
汪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