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19岁的男子途经一座桥时,遇见一位15岁女孩的求助,女孩说她想死,但是自己没有勇气,希望该男子可以推自己一把。该男子在女孩的一再请求下,就推了女孩一把,女孩掉落江中,该男子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事发当天,顾某准备过桥回家,看见一个女孩子恍恍惚惚的站在桥围栏的外面,顾某意识到了女孩可能想要轻生,就赶紧跑过去,想劝说女孩赶紧翻进来。
可是女孩不听顾某的劝阻,情绪也很激动,刚成年的顾某也从来没有见过如此场景,也被吓坏了。
顾某强装镇定,试着和女孩好好交谈,可是女孩子就是不听劝,甚至对顾某说,如果真想对自己好,就帮帮忙推自己一把。
女孩说自己有死的勇气,但是站在这么高的桥上,自己害怕,自己不是怕死,而是怕高。最后女孩激动的哭着求顾某,帮她一把!
顾某当时害怕极了,也试图拉女孩,可是女孩摆脱了顾某,并给他诉说着自己的不顺心、不如意,自己受不了了,真是没有勇气活下去了。
听着女孩的哭诉,顾某也受到了触动,他想到自己父亲卧病在床,母亲一天那么的辛苦,自己读书还不成器,已经辍学好几年了,打工也赚不到钱,想到自己生活的困苦,对于刚成年的他来说,压力很大,真不知道自己的未来在哪里!
女孩看见了顾某有些被自己说动了,就继续请求顾某可以帮自己一把。顾某面对女孩的请求,居然鬼使神差的推了女孩一把,女孩看着顾某,一声不吭的掉进了江水中。
当时路过的目击者,只是看见一对少男少女在桥上言语激烈的对话,以为是小孩子在吵架,就没怎么在意。但是当看到顾某将女孩推下了桥后,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赶紧拨打了110报警。
民警很快来到了现场,将呆立在桥头的顾某抓获。并立即展开搜救,幸运的是,女孩在警民的联合搜救下,被救了上来,并无大碍。
之后,顾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法院最终判处顾某3年有期徒刑。
此事发生后,网友纷纷好奇,一个只有15岁的小姑娘,她到底经历了什么,会让她如此决绝的想要放弃自己的生命。
有网友说,其实女孩当时已经害怕了,她站在桥外不敢跳下去,如果顾某再坚持劝说一会,说不定她会放弃轻生的想法,可没有想到刚成年的顾某竟然如此傻。
幸亏女孩并无大碍,提供了证词,要不顾某的行为难以自圆其说。不管怎么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想尽办法拉人一把,而不是推人一把。
顾某毕竟已经成年了,他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明知道将女孩推下的行为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还是将女孩推下,所以,他无论如何都是接受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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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是按照女孩的请求下才做出推人的行为,为什么成立故意杀人罪呢?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人为了自杀,请求帮助其实施自杀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刑法学者认为,如果解决了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帮助死亡应该是无罪的。
但是即便立法通过,按照他国的法律实践,也仅仅是针对严重病患进行,而剥夺健康人的生命,即便是该人强烈的主观意愿,只要做出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一般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不管是不是这个仅有15岁的女孩自杀,也不管顾某是不是接受了女孩的请求实施了帮助她自杀的行为,只要顾某出于故意,做出了危及女孩生命的行为,他就成立故意杀人罪。根据情节及犯罪后果,应该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按照司法实践,此类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情节是很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也较小,通常是会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该女孩在警民的协同搜救下,安全获救,并没有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呢,顾某法定量刑区间是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但是因为顾某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还要考虑其是未遂犯罪,所以顾某的最终量刑被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最后,法盲真是太可怕了,虽然没有主观恶意,但是因为不知法不懂法,甚至违心的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只要你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就一定会因此付出代价的!

滚滚
放下助人情结,尊重他人命运
世纪枫
也许帮人解脱也是一种大爱,甚至更需要勇气!
用户12xxx63
不是什么忙都能帮的
莫冷情
在顾某帮助下女孩潘然醒悟,放弃了再次轻生的想法
未知生、焉知死℡
连我都懂,这个男的不懂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