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15岁女生和男友约好在楼下等,趁家人不注意,悄悄拧开卧室窗户,从窗户

洋仔说法 2026-02-06 21:42:26

河南濮阳,一15岁女生和男友约好在楼下等,趁家人不注意,悄悄拧开卧室窗户,从窗户翻到连廊,再下楼碰面。不料,女生试图抓住栏杆的瞬间,突然身体失衡,从家中坠落,不幸身亡。女孩坠亡后,父母发现男友是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女儿,还曾教她翻窗,他们认为,男友的引诱与物业未在连廊设防护,共同导致了本次悲剧。于是,女生的父母将男友与物业告上法庭,索赔三十余万。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女孩张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父母常年忙于工作,对她虽然关心,但难免有疏于照看的时候。   进入青春期后,张某的性格开始变得有些叛逆,学习成绩平平,与父母的沟通也越来越少。   2025年初,张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比她大几岁的丁某。   丁某已经成年,在当地一家小公司工作。   两人相识后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感情迅速升温,张某甚至曾与丁某有过短暂的同居生活。   张某家住在小区某栋楼的中间楼层,她卧室的窗户外面,是一条设计用于消防疏散的连廊。   事发当晚,丁某和张某约会,张某准备从自己卧室的窗户翻越到外面的消防连廊,然后通过连廊与丁某会面。   这种方式他们已经不是第一次使用。   根据张某父母陈述,丁某曾经引诱张某共同通过消防走廊翻越至女生父母家中。   当晚约9点左右,张某开始了她的翻越,小心翼翼地打开窗户,试图抓住外面的栏杆。   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张某失手从窗户坠下,重重地摔在了楼下的地面上。   此时,丁某已经通过电梯来到消防连廊等待,当他发现张某迟迟没有出现时,便四处寻找,最终发现了坠落在地的张某。   丁某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但一切为时已晚。   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   女儿的突然离世给张某的父母带来了巨大的打击。   在料理完后事后,张某父母一纸诉状将丁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在起诉状中,张某父母提出了以下主要理由:   第一,丁某作为成年人,与尚未成年的张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在案发当晚“引诱”张某从卧室窗户翻越,导致悲剧发生。更严重的是,丁某发现张某坠楼后没有及时施救,存在重大过错。   第二,小区消防连廊与卧室窗户距离过近,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小区门禁系统未能成功拦截丁某进入,也说明物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   接到传票后,丁某表示,他与张某是正常恋爱关系,从未强迫或引诱张某从事危险行为。案发当晚,他只是如约与张某见面,并没有要求张某从窗户翻出。发现张某坠楼后,他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小区物业公司则强调,小区的所有设计和施工均符合标准,且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消防连廊栏杆的高度、与窗户的距离均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物业公司认为,张某作为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危险认知能力,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张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义务范围应限定于其管理和控制的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   法院指出,张某是从其父母家中自有物业的卧室窗户翻出,其行为的起始点和危险源均发生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内部,而非小区的公共通道、楼梯、大堂等区域。   消防连廊虽为公共设施,但其设计用途是消防疏散,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通过验收,要求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的窗户布局、业主家庭成员从室内翻窗的行为进行管控和防护,已经明显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范围,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限度。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的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及消防连廊的设计、施工存在违法或不合格之处,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同时,张某父母未能证明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包含了“必须在消防连廊设置针对翻窗行为的警示标志”或“门禁系统必须拦截所有访客”的约定义务。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并未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疏忽或懈怠的过失。   此外,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丁某与张某为恋爱关系并约定见面,无法证实丁某在案发当晚实施了具体的、教唆性的危险指令。   而丁某在发现情况后已拨打急救电话,履行了基本救助义务。   虽然丁某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交往在道德上值得商榷,但张某作为已满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空翻窗行为的危险性具备基本认知能力,其自主决定并实施该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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