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忍痛将新买的价值200万的奔驰大G借给相识九年的好友作婚车头车。不料

洋仔说法 2026-02-04 22:42:15

河南,一男子忍痛将新买的价值200万的奔驰大G借给相识九年的好友作婚车头车。不料,婚礼当日,好友因心急赶路、操作失误,车辆瞬间失控,猛烈撞向路边正常停放的四台汽车,现场一片狼藉,喜事险些变悲剧。事后,车辆定损高达41万元。顾及旧情,男子主动退让,同意维修时使用较便宜的拆车件,节省了近一半费用。然而,当车辆修复完毕,好友却迟迟不愿结账,最终抛出一句:“我和媳妇离婚了,现在没钱。”此举令男子彻底心寒,怀疑对方以“假离婚”手段逃避债务。如今,昔日称兄道弟的好友,将对簿公堂。   据悉,2025年10月,孙磊的婚期将近,婚车是门面,他想用最好的。   孙磊想起好友朱明那辆刚购入不久的黑色奔驰G级越野车,市场价近200万元,气派十足。   孙磊拨通了电话:“兄弟,十月我结婚,头车想用用你的大G,撑撑场面!”   朱明略有迟疑,但转念一想,对方是相识九年的朋友,结婚是人生大事,这个忙得帮。   一番叮嘱“小心驾驶”后,他爽快地将车钥匙交到了孙磊手中。   婚礼当天,秋雨淅沥,路面湿滑,孙磊亲自驾驶着这辆黑色大G作为头车,载着新娘,带领车队驶向典礼酒店。   据事后乘车的新娘描述:“车速特别快,后面跟车的朋友都说,他们开100码都追不上他。”   突然,意外发生,车辆行至某路段时,因驾驶人孙磊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猛然撞击了路边正常停放的共计四辆汽车。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孙磊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面对询问,孙磊的解释充满懊悔:“当时路很滑,开车有点大意了。提速起来,想刹车的时候也刹不住了。”   事故后,朱明的爱车与被撞的四辆车均被拖往修理厂,初步定损结果,仅朱明的大G维修费用,加上其他四辆车的损失,总计高达41万余元。   面对天价账单,孙磊最初并未推诿,表示会负责。   在具体维修方案上,朱明做出了第一次重大让步,考虑到孙磊的经济压力和多年的朋友情分,他主动同意维修时不强求全部使用原厂全新配件,而是允许使用部分质量相当的“拆车件”,即从其他同款事故车上拆卸下来的未损坏二手零件。   这样操作,预计能节省近一半的费用,能将总花费控制在20万元左右。   朱明心想,自己吃点亏,能帮朋友减轻负担,维系情谊,值得。   车辆在修理厂历时数月逐步修复。   期间,朱明多次与孙磊沟通,孙磊起初态度尚可,但提及具体支付时便开始闪烁其词。   朱明心里开始打鼓,但仍选择相信朋友。   终于,车辆维修完毕,可以结算提车了,朱明通知孙磊去支付维修款。   然而,孙磊抛出了一个看似“无法反驳”的理由:“我跟我媳妇儿离婚了,现在没钱赔。”   离婚?朱明难以置信,此前毫无征兆,偏偏在需要承担巨额赔偿时离婚?   朱明不禁怀疑,这会不会是孙磊精心策划的金蝉脱壳之计?目的是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切割,让索赔陷入僵局。   朱明试图联系孙磊妻子,发现对方已更换联系方式。   与其他共同朋友打听,也只得到含糊其辞的回答。   孙磊则除了“没钱”二字,不再给出任何明确的还款计划或诚意协商的态度。   多次沟通无果后,朱明下定决心,一纸诉状将孙磊告上法庭,要求孙磊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共计41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面对起诉,孙磊声称自己从未想过逃避,会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进行赔偿。   但这在朱明看来,更像是诉讼压力下的缓兵之计,缺乏主动解决问题的诚意。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直接原因是孙磊在雨天“操作不当”,交警已认定其全责。   朱明出借车辆给持有合法驾照的多年好友,无法预见其鲁莽驾驶,不存在明知车辆缺陷或驾驶人不适格等法定过错。   所以,41万余元损失应由孙磊个人承担,朱明无需赔偿。   又《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本案债务产生于孙磊本人婚礼期间,婚礼开支与安排明显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故因此产生的侵权赔偿应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孙磊已办理离婚,结合《民法典》第1089条等规定,该债务仍应由其与前妻共同偿还,双方内部离婚协议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朱明。   若孙磊以“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可审查并否定其逃避债务的企图。   不过,朱明同意使用拆车件维修,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属于减轻债务人责任的有效意思表示。   而赔偿金额应以实际产生的、较低的维修费用为准,而非最初的41万元定损额。   这意味着,朱明不能再主张全部定损金额,这是其情义让步发生的法律后果。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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