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驾车前往写字楼办事,兜了几圈没找到停车场入口,眼见路边已停了七八辆车,便也将车靠边停下。不料,男子办完事返回时,却看到一张足有A3纸大小的黄黑色“禁止停车”警示贴纸,严严实实地糊在了前挡风玻璃正中央。男子试着用指甲抠边缘,胶纹丝不动,贴纸上的巨大叹号像在嘲讽他。陪同的朋友也尝试用银行卡刮,只留下几道白痕。男子恼火地拍照时,一位穿制服的保安走近说:“这里不能停,贴纸是提醒。”男子质问为何不打电话,保安指着岗亭:“我打了两个,你没接。”男子翻看手机,却没有未接来电记录,只有两条垃圾短信。双方各执一词,吵成了一团。网友热评:这贴纸确实过分了,但乱停也不对…… 2026年2月3日下午,车主吴先生与朋友驾车前往某写字楼办事,进入金融城区域后,他发现内部不少设施仍处于待完善状态,停车指引标识并不清晰。 在遍寻停车场未果后,吴先生看到路边已有不少车辆顺序停放,便将车也停在了路边。 大约两个小时后,吴先生与朋友返回取车,眼前的景象让他既惊愕又恼火,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被人贴上了一张面积巨大的“禁止停车”警示贴纸。 这张贴纸并非普通纸条,而是材质坚韧、粘性极强,吴先生尝试清除,却发现异常困难,刮都刮不下来。 吴先生感到“很恶心人”,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当。 吴先生将矛头指向了保安人员,坚称在整个停车期间,自己并未收到任何要求挪车的电话通知或短信提示。 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果此处严禁停车,保安应当联系交警部门依法处理,比如开具罚单或安排拖移,而非采取这种粘贴难以清除的警示贴纸的方式。 在他看来,贴纸难以清除,已对其车辆造成了事实上的清洁障碍与可能的漆面损伤,这“属于损坏其私人财产”。 然而,保安人员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保安方面表示,在张贴警示贴纸之前,他们曾尝试通过电话联系车主吴先生,通知其挪车。 只是,电话是否接通、车主是否明确知晓,双方的说法出现了直接的矛盾。 对此,有网友说:这次我站保安!乱停车真的堵路又碍事。打电话不接能怎么办?好言好语有些人根本不理,这种‘牛皮癣’贴纸虽然狠,但说不定真能让乱停的人长个记性。管理有时候就不能太温柔。 另有网友反驳道:我反对!维权的底线是不能违法侵权。保安没有执 法权,贴这种难以清除的贴纸,本质上就是损坏他人财产。如果都这样‘以暴制暴’,今天可以贴纸,明天是不是就能上锁、放气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主张已履行通知义务的保安方,负有对此进行举证的责任,如果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如拨打电话的详细记录、通讯公司出具的证明等,则其已通知的主张将难以被采信。 相反,吴先生主张未收到通知,这是一种对消极事实的主张,其举证难度相对较大,在对方无法证明已通知的情况下,吴先生的主张更可能被支持。 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看,保安方未能有效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这使其后续行为的程序正当性存在重大瑕疵,即使其初衷是维护秩序,程序的缺失也直接削弱了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具体到本案,涉案道路,若已移交市政管理,属于公共道路,则管辖权在交警。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可见,若属未移交的规划路或内部管理道路,其管理权限也主要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共同约定,性质上属于民事管理范畴,但也不得随意采取不合理手段,更多是劝阻、制止、报告等,以及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保安使用粘性极强、难以清除的大型贴纸粘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这一行为已经超出了通常理解的“劝阻”、“警示”范畴,超越了民事管理权的合理边界,缺乏合法依据。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安在本案中行为可能损害了车主吴先生的车辆,造成损失的,如贴纸难以清除产生清除费用、玻璃划伤等维修费,吴先生有权主张赔偿。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吴先生违法停车在先,存在过错,依法可以相应减轻保安方的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