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冯大妈拿着1999年存了7万元的活期存折,25年后去银行取款却被通知“钱

笔尖下说法 2025-11-26 17:20:34

辽宁沈阳冯大妈拿着1999年存了7万元的活期存折,25年后去银行取款却被通知“钱已取完、账户注销”。大妈坚称从未动过这笔钱,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以“凭证超期销毁”“电子代码记录取款”为由抗辩,还质疑大妈25年不取钱不符合常理。最终法院两审均判银行败诉,要求其支付本金及利息。 一、存款25年变“空账户”,大妈怒告银行 1999年的7万元是什么概念?那会儿沈阳的房价每平才一千多元,7万元能全款买套不错的房子,就算放到现在,也是不少家庭的应急存款。冯大妈当年做着中韩生意,家里还开着饭店和服装厂,妥妥的“万元户”级别。当年收到韩国客户的7万元货款后,她顺手就存进了银行,拿到了一张活期存折。 这一放就是25年。去年收拾东西时,冯大妈偶然翻出了这张压箱底的存折,想着把钱取出来补贴家用,可万万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查完系统后,给了她一个晴天霹雳:“大妈,您这存折里的钱早就取完了,1999年9月24日取了69999元,剩下1元扣了手续费,账户早就注销了。” 冯大妈当场就急了:“不可能!这存折我一直锁在柜子里,从来没动过,怎么可能取钱了?”她拿着存折跟银行反复理论,可银行一口咬定系统记录不会错,双方争执不下,冯大妈只能一纸诉状把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7万元本金和这些年的利息。 法庭上,银行倒是不否认存折是真的,但给出的理由听起来挺“合理”:一是当年的纸质存取款凭证已经过了15年的最长保管期限,早就销毁了,没法提供;二是银行内部的电子存储代码显示,这笔钱确实在存款第二天就被取走了;三是1999年的存折能异地取款,异地交易要等下次回开户银行才能补登到存折上,所以大妈的存折没取款记录很正常。 更让冯大妈生气的是,银行还暗指她“想占便宜”:“7万元在当年是巨款,怎么可能25年不闻不问?说不定是想利用诉讼谋利。”对此冯大妈也给出了合理解释:“当年生意忙,家里资金周转也顺畅,根本没想起这笔钱,后来搬家收拾东西才发现存折,不是故意等到现在才取。” 二、法律解读:储蓄纠纷谁举证?银行要“自证清白”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其实很简单:存折没取款记录,银行说钱已取,到底该谁拿证据证明?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谁主张谁举证”,大妈说没取钱,就得自己证明,但法律在储蓄纠纷里有个特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这也是法院判银行败诉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储户拿着真实的存折、存单等凭证起诉银行,银行如果否认存款关系或者主张钱已取出,就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 。简单说,大妈只要能证明“我在你这存过钱”(存折就是铁证),银行就得证明“这钱是你自己取的或者授权别人取的”,证明不了就是银行的责任。 银行在庭审中提交了电子代码记录和操作录像,但这些证据根本站不住脚。电子代码里只有取出行的行号,没有取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甚至连具体取款时间都没有,没法证明是冯大妈本人取的;操作录像也只能看到账户信息变了,看不到是谁操作的。更关键的是,按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的会计凭证,就算过了保管期限也不能销毁,银行把可能关键的纸质凭证销毁了,本身就有责任 。 反观冯大妈,手里的存折是原件,上面只有存款7万元的记录,没有任何支取痕迹,这本身就是最直接的证据。法院一审明确指出,银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现在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抗存折原件,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判决银行支付7万元本金及利息。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还强调“系统受国家监管,不会出错”,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法官说得很明白:“系统记录有权威性,但不能替代取款凭证,没法证明是储户本人支取,就不能抵消存折的证明力。” 三、网友吵翻了!有人点赞判决,有人分享避坑经验 这起案件曝光后,网友们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观点一边倒支持冯大妈。 网友“东北老铁”说:“银行这波真不冤!我爷爷当年存了2万元,后来存折丢了,去银行挂失,银行说查不到记录,折腾了半年才找到,最后说系统升级漏录了。银行的系统不是万能的,凭啥让储户为他们的失误买单?” 网友“存钱小能手”分享:“之前我妈拿着老存折取钱,银行也说凭证找不到了,让我们自己找证据,后来我们拿着存折去法院咨询,律师说举证责任在银行,银行立马就改口查记录了,最后顺利取到钱。” 也有网友理性分析:“1999年异地取款确实需要本人带身份证,银行说取了钱,怎么拿不出签字的凭证?现在都2025年了,电子档案保存技术这么发达,当年的记录不该查不到,只能说银行没尽到保管义务。” 最后想问大家:你觉得25年不查存款符合常理吗?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会第一时间跟银行理论还是直接起诉?你有没有过类似的存款纠纷经历?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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