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19岁女子与他人订婚后,在某宾馆以“学生”身份从事皮肉生意。期间,女

洋仔说法 2025-11-15 12:14:17

山东临沂,19岁女子与他人订婚后,在某宾馆以“学生”身份从事皮 肉生意。期间,女子假扮在校学生与某村支 书相识,两人发生关系后保持往来。此时,女子已怀孕在身,次年登记结婚,却向男子谎称单身在读大学生。此后,女子持续精心编造“需要手术费”、“在韩国治疗”等谎言,甚至虚构住院细节,先后骗取41万余元,实际这些钱款均被她和丈夫挥霍一空。男子察觉异常报警,女子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司法程序。庭审中,女子辩称双方系“包 养关系”,但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刘某美出生于1997年,小学毕业后便在家务农,在19岁时即2016年并与卜某洲订下亲事。   同年,刘某美因吸 毒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还通过某种特殊的渠道,在某宾馆,以“学生”的身份,从事非法交易。   期间,经人介绍,刘某美认识了胡某银,胡某银并非普通村民,曾担任某村的村 支 书,在当地具有一定身份和影响力。   刘某美与胡某银刚认识,就发生了关 系,并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   此后,刘某美与胡某银始终保持联系,交往中,刘某美向胡某银谎称自己正在广州、北京等地读大学,胡某银对此。   与此同时,刘某美怀孕,并与卜某洲正式登记结婚,组建了家庭。   数年间,刘某美变着法向胡某银要钱,主要围绕着那个被虚构的“学生”身份展开,中学学费、大学学费、医药费、培训费、生活费……甚至,她将谎言编织得更加具体和紧迫。   例如,在2019年8月,刘某美谎称在广州读大学期间需要住院动手术,成功从胡某银处获得了十几万元的转账。   到了2020年2月,刘某美又将“病床”搬到了国外,声称在韩国住院治疗,再次索要了一二十万元。   2020年,胡某银察觉到了异常,意识到自己可能坠入了一个精心编织的骗局,于是,他选择了向警方报案。   2021年2月21日,刘某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正式执行逮捕。   随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刘某美提起了公诉,指控诈骗金额超143万元。   庭审中,刘某美坚称自己没有编造理由进行诈骗,其与胡某银为“包 养关系”,双方之间的钱财往来属于这种特殊关系下的赠与或交易,不应认定为诈骗。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指出,刘某美在侦查阶段、庭审中的供述稳定且清晰,其承认在结识胡某银时,即由他人将其包装为“学生”身份进行非法交易。此后,在长期交往中,刘某美隐瞒自己已辍学、结婚生子的事实,虚构在读大学生、治疗疾病等事实,向胡某银索要钱财。   胡某银因刘某美精心编织的谎言,自以为在“资助一名大学生完成学业”和“救助一名患病学生”,基于此种同情和帮扶心理向刘某美赚钱。   在拿到钱后,刘某美将所获钱款用于与前夫共同消费挥霍,并未用于其所声称的学业、医疗等正当用途,且至今无法归还。   刘某美以其与胡某银存在“包 养关系”为由试图混淆为赠与或交易,但是,胡某银并非基于“包 养”的合意,而是基于被欺骗产生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经过核算,刘某美诈骗金额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143万余元,而是41.38万余元,但也达到了数额巨大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其所提“包 养关系”的抗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刘某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胡某银经济损失人民币413800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阶段,刘某美的辩护律师为她作了无罪辩护,理由是,案件中针对诈骗金额等关键事实并未查证清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且一审判决对诈骗金额进行了从严把握,无明显问题。   不过,考虑到辩护人所提关于部分款项时间、细节在证据上存在的微小瑕疵,以及本案发生于特殊关系背景等因素,可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   最终,二审法院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刘某美刑期作出微调,由五年改判为四年九个月,并对退赔金额予以相应核减。   据家属透露,刘某美将于11月20日刑满释放。   然而,尽管获得了三个月的减刑,但刘某美及其家属不接受这个结果,坚信自己无罪,表态将继续申诉,寻求救济。 值得一提的是,刘某美和胡某银之间存在非法交易,属于治安违法,依法应当处以拘留及罚款处罚。 而胡某银作为村 支 书,视情节轻重,依法应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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