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逃跑致丈夫身亡案为什么不能认定正当防卫? 当家暴受害者撞向施暴者:11年刑期外,更该看见她浑身的伤 河北一女子曹某某因遭受家暴,在驾车逃离现场时致丈夫身亡。10月31日二审开庭审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耳膜穿孔、3根肋骨骨折、尾骨断裂、内脏出血,甚至被打得近乎赤裸。这个是小曹在案发后被父亲见到的模样。可就是这个遍体鳞伤的家暴受害者,却因驾车逃离时致扒车的丈夫死亡,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1年有期徒刑。 这场悲剧的起点从不是"故意杀人",而是丈夫挥向她的拳头与抵在身前的尖刀。2024年5月的那个凌晨,只因怀疑妻子饭局有他人,丈夫便持刀逼迫对质,在小区内反复殴打她,甚至当众撕坏她的衣服。当小曹终于挣脱坐上驾驶室,丈夫立刻爬上汽车机盖阻拦,即便被甩到车门仍死死扒住随车前行——此时的她,面对的是持续升级的暴力威胁,而非静止的冲突尾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成立的四项要件,本案中这些要件均清晰具备。 1. 现实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丈夫持刀逼迫、反复殴打致小曹多部位骨折出血,已构成"不法侵害",且属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这种侵害并非抽象威胁,而是已造成实际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 2. 不法侵害处于持续进行中:正当防卫要求的"正在进行"是指侵害"迫在眉睫",而非仅局限于拳脚相加的瞬间。丈夫在小曹逃入车内后,攀爬机盖、扒拽车门的行为,是前序殴打行为的自然延续,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范畴,并非侵害已终结后的追击 。 3. 防卫行为直接针对侵害人,不再多说。 4. 防卫意图明确且纯粹:从案发过程看,小曹的核心诉求是摆脱殴打、逃离现场,其加速动作是为制止丈夫的持续纠缠,而非追求死亡结果。最高法案例早已明确,判断防卫意图需坚持主客观统一,小曹自身重伤的状态与"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存在根本矛盾。 我们要坚决破除"理性假设"与"唯结果论"误区。一审判决的核心争议在于对"防卫限度"与"主观心态"的认定,但这种认定显然脱离了家暴场景的特殊性,陷入了司法实践曾长期存在的认知误区。 误区一:以"理性人标准"苛求家暴受害者。判决认定小曹"主观上对死亡持放任态度",实质是用办公室里的理性标尺衡量绝境中的求生本能。正如最高法相关案例所指出的,面对突发暴力侵害,不能要求防卫人精准计算反击力度。对一个肋骨断裂、耳膜穿孔的受害者而言,在持续恐惧中做出的逃生反应,本质是"习得性无助"下的本能防卫,而非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误区二:混淆"防卫限度"与"结果追责"。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是"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非"不能造成损害结果"。当丈夫主动将身体置于行驶车辆旁时,其自身行为已显著提升了危险发生的概率,相应责任应优先归责于侵害人。司法实践中早已摒弃"只要造成死亡结果就必然过当"的唯结果论,防卫手段是否必要需结合侵害强度综合判断。误区三:不当关联婚姻过错与防卫权。判决书中提及的"婚外暧昧言语",即便属实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无关。婚姻中的情感瑕疵绝不能成为施暴者的"正当化理由",更不能成为剥夺受害者防卫权的依据——正当防卫权的享有不附加"自身无过错"的前提条件。 受虐妇女的防卫行为具有特殊性,司法认定必须充分考量其长期所处的弱势环境与心理状态。长期家暴会导致受害者产生"习得性无助",使其对危险的感知更为强烈,应对方式也可能不同于普通冲突中的反击者。 最高法在相关案例中已明确,判断此类案件需"结合其特殊心理考量",不能用普通冲突的标准衡量。小曹的行为发生在侵害持续进行中,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那种认为"驾车逃离致人死亡即构成故意杀人"的观点,忽视了家暴场景下"逃跑即防卫"的特殊性,实质是将正当防卫窄化为"被动还手",违背了"防卫手段可强于侵害手段"的立法精神 。 公众期待的不仅是个案改判,更是对处于家庭暴力深渊中的绝望呐喊的重视,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精准适用。让法律真正俯身倾听受害者的声音,用"设身处地"的司法考量替代"居高临下"的理性评判。当家暴受害者敢于反抗时,法律应当成为最坚实的后盾,而非让正当防卫成为她们遥不可及的奢望。
女子遭家暴逃跑致丈夫身亡案为什么不能认定正当防卫? 当家暴受害者撞向施暴者:11
自在聆听鸟语
2025-11-01 1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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