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队长被判走私毒品罪 禁毒队长走私大麻获刑3年半:正义不容“特权”借口 1

自在聆听鸟语 2025-10-15 14:52:14

禁毒队长被判走私毒品罪 禁毒队长走私大麻获刑3年半:正义不容“特权”借口 10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引爆舆论:原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威因走私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这位昔日的“禁毒卫士”当庭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是“为了侦查工作”,但其仅靠口头辩解、缺乏实质证据支撑的理由,在法律面前难以立足,若无新证据出现,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极大。 案件的核心是两批从泰国邮寄入境的大麻。2023年6月,刘威在未向分局及市局汇报、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王迁发展为特情人员,指使他通过境外软件联系毒贩,邮寄大麻样品至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门口的快递柜。当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其指示取包裹时被当场控制,首次查获160.25克大麻叶;随后刘威主动交代,警方又从同一快递柜查获1352.09克大麻叶,总计1512.34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争议焦点直指刘威的行为动机。他与辩护人辩称,这是“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收件地址选在警局、要求辅警戴手套录像等细节,都证明其无犯罪故意。但法院的判决直击要害:建立特情需履行严格审批手续,而刘威半年间既未走程序,也未规范管理线人,所谓“口头汇报”更被证人否认。更关键的是,他与王迁诱使他人购毒后再移交办案机关的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操作。 刘威当庭上诉的理由,本质上是试图以“工作需要”为由规避法律责任,但仅有口头辩解远远不够。根据我国法律,上诉需有事实依据或法律适用错误的证据支撑,而现有证据已清晰证明其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符合走私毒品罪构成要件。若二审期间无法提交新的有效证据,仅靠重复口头辩护,维持原判的结果基本无悬念。当然,二审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这场“猫鼠身份倒置”的闹剧,撕开了执法规范化的漏洞。禁毒工作确实需要灵活侦查手段,但“控制下交付”绝非无规可循的“特权”。刘威作为主持工作的大队领导,理应最清楚程序红线,却以“打击犯罪”为幌子突破底线,这种行为比普通毒品犯罪更具危害性——它透支的是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值得深思的是,刘威曾多次立功,其妻子展示的警服与奖章,更反衬出权力失范的可惜。但法律不会因身份特殊而妥协,一审判决正是对“任何人违法都要追责”的生动诠释。 刘威案为所有执法者敲响警钟:禁毒的利剑永远不能对准自己,维护正义的前提是严守法律。当执法者沦为法律的破坏者,再冠冕堂皇的口头借口,在铁证面前都不堪一击。这起案件的最终走向,必将再次印证:在法治中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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