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毁建筑结构:从法律红线到道德深渊的公共安全之殇 2025年7月,安徽省六安市霍

自在聆听鸟语 2025-10-14 22:49:43

私毁建筑结构:从法律红线到道德深渊的公共安全之殇 2025年7月,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景秀蓝湾小区业主黄某松未经报备许可,在其购买的门面房内违规开挖约300平方米地下室,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出现墙面开裂、窗台大理石断裂渗水等问题,楼栋安全性等级被评定为Cu级(局部危房) 。而此前哈尔滨某楼盘因业主私拆承重墙,造成楼体开裂蔓延至20多层,整栋楼居民被迫全员撤离,预计直接损失高达1.6亿元。这些触目惊心的场景背后,是个别业主为满足私欲对公共安全的公然践踏。从私挖地下室到砸毁承重墙,此类行为不仅突破法律底线,更在道德层面留下难以磨灭的污点,是对社会秩序与公序良俗的双重背叛。 我国《刑法》明确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纳入严惩范畴。安徽霍山业主黄某松私挖地下室的行为,因已对32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作业罪,目前其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刑法》第114条,即使尚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哈尔滨案件中1.6亿元财产损失等重大后果,则可能适用第115条,面临更严厉刑罚。 类似案例早已敲响警钟:哈尔滨租户李某私拆承重墙致整楼瘫痪,最终获刑3年并赔偿487万元;上海业主季某因私挖地下室破坏承重结构,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广西龙州县曾因商铺承租人违法拆除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造成2人死亡的悲剧 。这些判决清晰表明,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以个人私利侵蚀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其形式是“挖地”还是“拆墙”,只要破坏了建筑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就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涉事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房屋维修费用、贬值损失、临时安置费用等 。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方的责任同样不可缺位。安徽霍山案中,物业公司以“无执法权”为由未有效制止违规施工,被律师指出存在管理缺位——物业公司虽无执法权,但负有审核装修方案、巡查施工过程、及时劝阻并上报违规行为的法定义务,若未履行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或违约责任 。 从道德维度审视,此类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德的彻底背离,是将私欲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人性之暗。安徽霍山的黄某松为扩大私人空间,无视渣土外运等明显施工痕迹可能引发的安全预警,让32户邻居陷入“家不成家”的困境;哈尔滨拆承重墙的业主为装修便利,将整栋楼居民的生命安危弃之不顾;湖南常德某小区28楼业主为“方便火灾逃生”,擅自砸穿外墙造门并搭建无防护楼梯,实则严重破坏建筑承重结构,给整栋楼带来新的安全隐患 。这种将个人欲望置于群体福祉之上的心态,是极端自私的直接体现。 邻里之间本应守望相助,建筑安全更是维系社区生活的基本底线。这些业主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物理意义上的建筑结构,更撕裂了邻里间的信任纽带,让“安居乐业”的朴素愿望沦为泡影。他们的自私自利,是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传统美德的公然违背,也是对现代社会公共责任意识的无情践踏,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 从安徽霍山到哈尔滨、上海,这些案例如同一面镜子,照见了个别群体法律意识的淡薄与道德修养的缺失。唯有让法律的惩处力度与道德的谴责声量形成合力,压实个人主体责任与机构监管责任,才能真正遏制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自私行为,守护好每一栋建筑、每一个家庭的安稳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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