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在便利店买了瓶孜然,共花了5元,回到家后才发现包装袋上显示的保质期已过期。男子气得要求便利店退钱并赔偿1000元,可便利店工作人员解释称孜然没有过期一说。男子不接受该解释,将便利店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判了!(来源:长沙望城区人民法院) 今年4月1日,沈先生准备自己做个烧烤吃,但发现家中没有孜然了,于是到楼下便利店买了一瓶孜然粉,共5元钱。 回家后,沈先生突然发现孜然粉的外包装上印着:“生产日期2023年2月14日,常温保存18个月”的字样。 沈先生一想,这包孜然不应该在2024年8月14日就已经过期了吗?这都过期大半年了,居然还在卖? 沈先生不敢用了,他拿着小票和剩下的孜然来到便利店,询问为何要售卖过期食品。 便利店员工看到小票和孜然包装上的日期后,立即表示要调查一下,结果查出是理货员误把这些过期孜然又上架了。 既然是便利店的过错,那沈先生就更加有理了,他要求便利店退还自己5元钱,并赔偿1000元。 可便利店员工却表示自己是小本生意,愿意给沈先生换包孜然,但遭到了沈先生的拒绝。 便利店员工再次表示,这孜然是香料,也是干货,没有过期一说的,但为了上架售卖才加了个包装。 谁知沈先生不认可这样的说法,认为既然加了包装,加了保质期,那就要按照规定来处理。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沈先生便将便利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对于此案,有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既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就应当按照规定办,不要找任何理由辩解。 但也有网友认为,孜然、八角、桂皮等香料随随便便都能放个几年,哪来的保质期一说?能有点生活常识吗? 那沈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孜然、八角、桂皮等虽然不能直接食用,但他们作为调味料,都是放在食物中的。如果因为这些烹饪材料过期变质,而导致食物变味变质,对人体也是有伤害的。 因此,只要包装上有说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一旦过了保质期,就不该生产或经营。 沈先生买到的孜然已经过期了大半年,那便利店还在销售的行为显然就是违法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便利店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具有管理和检查的义务,既然沈先生在便利店内买到了过期的孜然,这说明便利店未尽到审查义务,那沈先生就有权要求便利店退一赔十。 由于这包孜然只有5元,即便是十倍赔偿也只有50元,不足1000元,但按照规定,沈先生可以获得最低1000元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便利店应当退还沈先生5元,并赔偿沈先生1000元。 最后,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但消费者只有如此较真,才能推动消费市场的净化。当法律赋予我们“千元保底赔偿”的权利时,每一次较真都是对无良商家的一种警示。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注:图片仅做参考。
湖南长沙,一男子在便利店买了瓶孜然,共花了5元,回到家后才发现包装袋上显示的保质
雷雷说趣
2025-09-28 18: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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