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一六旬阿婆在村中池塘清洗拖把时不慎滑落水中,后经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村委会改造池塘后并未在周边设警示牌、护栏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将村委告上法院,索赔57万元。村委会辩称改造池塘是免费对外开放的,不能死了人就要赔偿,阿婆又不是第一次在池塘洗拖把。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据读嘉新闻9月25日报道,66岁的李婆婆所在的村子有一口用了几十年的四方形池塘,为了方便村民们取水、用水,池塘一侧留了个通往路面的空档,并用三阶水泥台阶连到水面,周边还砌了半人高的水泥围挡。 去年7月的一个清晨,李婆婆像往常一样蹲在台阶边洗拖把,准备把家里的地给拖一下,不料因把水弄在了台阶上,而李某某的脚又踩在了水上,一下子滑到了池塘中。 邻居听到动静后赶来施救,可李婆婆还是因溺水时间过长而抢救无效离世。 事后,李婆婆的家属称村委修建的这池塘台阶太陡,且沾水后十分湿滑,旁边也没有一个警示牌或者护栏,这是导致李婆婆摔下池塘的主要原因。 之后,李婆婆的家属要求村委会对此作出赔偿。 但村委却觉得修建台阶是方便村民方便用水,是利民工程,而且李婆婆不是第一次在池塘洗拖把了,自己不知道小心一点? 双方争执不下,李婆婆家属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要赔偿57万元。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村委会改造池塘是否违法? 第二,村委会到底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李婆婆家属认为村委会挖深池塘,直接导致池塘水变深、增加了溺水风险。 但法院调查发现,涉事池塘属于村里的共同财产,村委作为村组织,有权对池塘进行建设改造。 现今村委的改造,池塘的水质更好了,且池塘周边设置了水泥防护墙,同时保留了原来的下池塘的阶梯,这样更方便村民用水,也符合村民们的用水习惯。 因此,村委修建池塘的行为并没有过错,属于公益项目,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李婆婆家属认为,池塘是村民日常活动的公共区域,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池塘边上设置防滑提示牌。 法院认为,池塘虽然是开放性场所,但村委在池塘边已经设立了具有一定高度的水泥围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涉事池塘是该村村民每天要用水的地方,大家对池塘已经非常熟悉了,此前也没有出现过溺水的情况,不能仅仅因为村委将池塘挖深并加赠了安全设施,就认定是村委造成李婆婆溺亡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村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李婆婆的家属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婆婆的摔倒行为,是因为村委导致的。 而李婆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明知去池塘边洗拖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并未引起高度注意义务,从而摔下池塘溺亡,所以李婆婆应当自担责任。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李婆婆家属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湖北鄂州,一六旬阿婆在村中池塘清洗拖把时不慎滑落水中,后经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
雷雷说趣
2025-09-26 16: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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