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妻子多次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因父母极力反对,男子与妻子发生争吵。随后妻子以离婚相要挟,男子迫于无奈瞒着父母给妻子加了名,万万没想到,加完名字当晚,妻子就再次提出离婚,没过几天就带着孩子离家出走搬回娘家。男子懵了,认为:这是欺诈,要求撤销加名行为!法院这样判!(来源:光明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等)
据悉,男子陈某婚前,父母给其买了一套全款房,并将名字登记在陈某一人的名下。随后陈某与女子姜某结识,相恋、登记结婚,后共同住在这套房子之中。
婚后,姜某多次要求陈某把房子加上自己的名字,陈某也没觉得不妥,但是觉得房子毕竟是父母买的,需要征求一下父母的意见。
谁料,刚向父母一提,父母就坚决表示不同意。
无奈之下,陈某便与姜某沟通,结果却换来一次次地争吵。两人多次争吵未果的情况下,姜某更是明言,如果再不把房产证上给其加上名字,就做好离婚的准备。
陈某想到与姜某多年的感情,而且还有一个年幼的女儿,于是乎便瞒着自己父母偷偷给姜某加上了名字。
可令陈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加完名字当天,姜某就因琐事再次与其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没过几天,直接带着女儿离家出走,搬回娘家居住。
陈某此时也来了气,后在姜某和丈母娘回家拿生活用品时,与姜某矛盾升级,不仅大吵了一架,还砸坏了家里的家具家电。
于是乎陈某便主动提起了离婚诉讼,未果的情况下,又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加名行为。
法庭上,陈某认为加名行为属于赠予行为。认为妻子姜某利用其想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骗其向其赠与房屋产权,但没有履行房屋赠与所附的维护婚姻关系的义务,属于欺诈。
而面对陈某的控诉,姜某则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赠予行为系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表示该赠予行为也不存在附条件一说,在房产证加名之后,自己一直在努力与丈夫陈某修复感情。
法院该怎么判?陈某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1、房子加名确实属于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婚后房屋加名行为,确实属于赠与行为。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这套房产的产权就会从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两人共有。因而应当慎重!
2、加名行为能不能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一般情形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财产已经发生转移,能否撤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663条特别规定,赠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予要看存不存在上述情况。
3、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欺诈可以作为撤销赠予的理由。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欺诈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即欺诈是故意行为。
另一方面来说,《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欺诈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中发现陈某提出离婚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姜某不同意离婚且表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陈某在给姜某加名前,仅处于经常争执的常见婚姻困境,并无证据表明姜某存在已经决意离婚,故意骗取陈某加名、再离婚的行为,且陈某也希望通过加名行为来改善、修复双方的感情,赠与中也没有相应的义务约定。
因此认为,陈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最终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小邓邓
我还是努力奋斗吧,娘家才是女人最大的底气。给足女儿安全感,虽然女人自强自立才是最重要的,但她要让她知道,不管什么时候都有爸妈可以依靠。
树桩 回复 01-03 13:27
所以,娘家才是女人永远的家!
用户13xxx32
哈哈,又是一个请先生赴死
键盘侠
加名只会增加女方离婚的底气,如果开始闹离婚就不要任何让步准备为离婚做准备。
永恒烈阳
加名除了给女方增加离婚财产,对男方我是看不出来有任何作用。诈骗犯能得逞,这些受害人一点不值得同情。
用户15xxx03
很简单啊!房子成夫妻共同财产,那当初买房是问父母借的,用于买房。那些钱也成了共同债务。
三石在上海
可以附条件赠予。
用户10xxx28
洗房女
仰望辉煌
这个男子是个彪子,该
10086
添加赠与条件是婚姻存续期间
用户95xxx62
不是说只有丧偶没有离婚吗?
墨者
她说离就离?拖死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