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网红女子被边牧狗咬伤脸部,索要赔偿,却遭网民一致谴责。 事是怎么回

小贝侃法 2023-12-30 12:41:27

湖北武汉,一网红女子被边牧狗咬伤脸部,索要赔偿,却遭网民一致谴责。

事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前些日子,在湖北武汉举办了一场活动,为了助力推广,主办方邀请了众多主播,这个狗狗的主人也报名参加了这一次活动,而且事前咨询过主办方,能否将自己爱狗带到活动现场。主办方当场回复狗主人说,可以带宠物,但要管理好自己的宠物。

活动当天,狗主人将自己的边牧带到了活动现场,按照主办方的要求,给狗狗戴上了狗绳,防止出现意外。而且,狗狗明显受过训练,一直老老实实的待在汽车后备箱。

狗主人自以为自己对狗狗的防护措施已经很到位了,而且狗狗也很听话,可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

在晚餐时间,狗主人正在车旁边吃饭,一位女网红正在直播,看到坐在后备箱的宠物狗就直接上前用手去触摸狗头,她看狗狗没有反应,为了直播效果,就抱着狗狗的头,自己也把脸往狗狗脸上贴。

说时迟,那时快,就在狗主人发现女网红的动作发出警示的同时,狗狗瞬间发怒,狠狠的往女网红的脸上咬了一口。根据网传照片,该网红的脸上留下几个较为明显的狗牙印。

事后,狗主人主动并立即开车将该女网红送到医院治疗。第二次就诊,狗主人也是全程陪同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

但该女网红却胡搅蛮缠了起来。在被狗咬伤后的第二天晚上,在于与狗主人的沟通中,直接索要赔偿。

狗主人明确拒绝后,该女网红表示自己将要起诉。狗主人也不想再忍让了,直言对方想起诉就起诉。

狗主人也发视频澄清,主办方为了推卸责任,明显偏向女网红;女网红利用网络舆论攻击、诽谤自己;甚至,有人冒充警察打电话威胁她。

期间,女网红还威胁狗主人说,如果我死了,你记住,都是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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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该女网红被狗咬伤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先扔出一句话,也算是告诫,遛狗不拴绳,人不如狗!

本案中,边牧不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狗主人经过主办方同意将狗带入活动现场,并对狗狗栓了狗绳约束在其汽车后备箱,没有违反规定妨碍他人的行为。

从该女网红自己拍摄的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到,狗狗确实在后备箱,而且脖子上也被拴着狗绳,对狗狗采取了应当的安全措施,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所以不适用1246条。

再来看1245条,属于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先做推定狗主人是成立侵权的,但是呢,只要能证明该损害是由女网红引起的,狗主人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女网红未经狗主人同意,摸狗,与狗亲密接触,属于有明显过错,也就是因为她自己的行为导致被狗咬,而且是在狗主人的车内,属于私人空间,所以狗主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2、女网红可能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立敲诈勒索,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本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做出敲诈勒索的行为,就触犯本法,不要求达到既遂,是可以成立未遂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敲诈1000元至3000元是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就达到数额巨大了。

本案中,女网红以自己的生命为要挟,向狗主人索要赔偿,如果其索要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管其索要的所谓赔偿是不是得到,已经成立敲诈勒索罪,按照未遂犯定罪量刑。

3、女网红利用网络攻击、诽谤狗主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女网红纠集力量,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在网络上散布捏造夸大的事实,对狗主人的进行诽谤,破坏其名誉,并造成了网络上的热议,应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网络诽谤行为,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是会被依法公诉的。

人与人之间要互信互谅,要有最起码的社会认知和法律底线,做网红就要做正面网红,要是成为反面典型,那就是网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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