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蔚来汽车的女员工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自己作为性侵受害人,却被公司以自己有风险、留用会有损公司形象为由拒绝留用。
3月3日晚,有女网友发帖,称其在入职蔚来汽车一个月时,有男同事试图对其强奸未遂,报警后,该同事已入狱。但在其实习期满后,公司负责人告知她不会留用,理由竟是其是一个有风险的人、会影响公司形象。
该女子还表示,自己入职蔚来以来,兢兢业业,自己负责的产品为公司创造了价值,该产品还被蔚来老总亲自展示,但是现在她作为性侵事件受害人,被冠以有风险的人、影响公司形象的人,还据此拒绝留用。严重质疑蔚来汽车开展的反骚扰教育是形式主义!
该女子甚至还说,在她入职1个月内,其所处的半个楼层工区,她已知性骚扰案例就有3起,骚扰的还在正常工作,而受害者却辞职了。严重质疑蔚来汽车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无底线容忍和对女性员工的歧视对待!
该女子最后提醒所有的要初入职场的应届毕业女生,要谨慎选择就业,遇到坏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月4日上午,蔚来汽车针对此事发出正式回应,称公司已成立调查小组对该女子实习留用流程进行调查进行全面调查。公司对各种违法行为、性骚扰行为零容忍,也坚持每一位同事都应该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蔚来汽车承诺,一定会对当事人的工作给予公平公正的评价。蔚来零容忍任何的违法犯罪与性骚扰行为,对收到的每一起举报事件都会进行彻底调查,并对查实的不合规行为会进行坚决处理。我们也呼吁尊重和保护女性的工作权益,坚决杜绝职场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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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女子的身份是实习生员工,其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事件中,该女子的身份是实习员工,实习员工的定义是,无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简称实习生。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和中专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不成立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动法》保护的主体。
而实行员工的实习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期,所以不适用该法中对试用期员工的权益保障。
法律上基本没有实习期满被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规定,实习期满是否留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人事制度和双方的合意。
所以,该女子反映的留用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制度、道德或者企业文化的问题。
2、该女子能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很明显,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如果真的以该女子是一个有风险的人、会影响公司形象,这么带有明显人身定义的理由不予留用,是对该女子的名誉权造成一定损害的。
有关针对名誉权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该女子是性侵未遂的受害者,理应得到更多理解和支持,如果蔚来汽车真如该女子所说因为其被性侵未遂后报案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形象,称其被留用会有潜在风险,此类言论肯定构成诽谤并损害了该女子的名誉,甚至对其以后的就业都会有影响,应当构成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该女子可以向法院请求该公司承担侵犯名誉权侵权责任。
3、企业们该如何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大家还记不记得阿里事件吗,同样的事情,蔚来又发生了,好在这次是未遂,但是为什么这些大公司都无法保护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南呢,我想说,这些企业都不引以为戒,企业高层是麻木的,甚至可以说已经习惯了。
企业的纵容、无视,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企业文化和法治化建设,是此类危害女性权益的温床。
反对和预防职场性骚扰甚至性侵,用人单位要担当,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管理者如果认识不到,不仅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也影响用人单位的形象和长远发展。
因此,防止职场性骚扰,企业要通过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监控装置、制定适当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切实保护女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希望蔚来汽车所谓的调查是公开公正的,最终能负责任的将事实摆在广大网友面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