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周先生周约着朋友去吃火锅,居然吃出了整只老鼠。
周末,周先生和朋友在重庆一家牛杂火锅店聚餐,好友们边聊天,边把毛肚、鸭肠等食材放入火锅。周先生突然发现滚烫的火锅中有团奇怪的东西,又不像自己刚才煮进去的东西。随即把这块不明物体捞了上来,竟然是一整只已经煮的烂熟的老鼠,还留者长长的尾巴。
这个场景可把在座的所有人都给恶心坏了,忍不住的恶心,周先生更是跑到厕所把刚吃过的东西都吐了出来,但还是一阵阵的犯恶心,很是担心身体会不会有其他问题。
周先生立即找来服务员,服务员找来了老板,老板要求私了,也达成了初步协议,老板同意照价10倍赔偿,加上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可是商量好以后,老板却反悔了。
后来周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店家也报警。没想到警察和市场监管局来了后,店家竟然说是我们把老鼠扔进去的!
周先生事后将此事发布在网上,遭到该店的围堵,并要求他删帖。而该店工作人员称,没有围堵顾客让其删帖,没有做出人身攻击的行为,没有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
周先生表示,调查出来怎么样就是怎么样,不会再接受私了,多的赔偿也不要。
目前,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开始深入调查此事,暂时还没有公布调查结果,涉事火锅店仍在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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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事件有可能被刑法评价吗?
这个事件暂时还没有公布调查结果,我在此仅做假设。
假设有人故意将这只老鼠放入火锅,或者说将死因不明的老鼠放入火锅,老鼠携带的病菌很多,是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所以该人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再大胆假设,明知道这只老鼠是被店里面的老鼠药毒死的,还故意将这只毒死老鼠放入火锅,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只要有掺入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还有其他可能性,就再不做多假设了,事实认定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2、如果查实,火锅中出现的老鼠非人为故意,那又该当如何评价?
本案中,只要火锅里面出现老鼠,不管是死后放进去的,还是老鼠活着自己找了个泼辣的死法,该份火锅肯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责任都在于经营者,火锅店一方。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经营者惩罚性赔偿,即退1价款赔10价款,或者退1价款赔3倍损失,赔偿金至少按1千元赔付。
其中,赔偿3倍损失是包括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行为导致的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合理的经济损失。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义务根据本规范要求,做到专用设备、工作场所定期清洗,并保证其工作场所通风、干净及整洁。
餐饮行业,事关大众饮食安全,平时应加强卫生管理,这家店里的老鼠居然出现在了顾客的火锅中,无论如何,都是该火锅店的经营者未尽义务而造成的。
3、遇到此种情况,消费者如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如果消费者就餐是吃出异物,要及时固定证据。
一是要注意看证据范围内是否被店里的监控覆盖,确认监控在开启状态再取出食物内异物。
二是发现异物后应该及时获得周围就餐人员的证明,证明该异物是食品中原本就有,并同步录音录像,最好得到就餐场所工作人员的认同,以免事后抵赖。
最后,提醒大家,食品安全重于天,良好的就餐环境需要我们大家一起维护,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合法合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遇见此类事件,不能纵容,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