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门婚事就不该同意!”陕西韩城,一18岁女子嫁给了27岁男子,谁知二人才同居7

雷雷说趣 2026-03-06 23:58:39

“这门婚事就不该同意!”陕西韩城,一18岁女子嫁给了27岁男子,谁知二人才同居7个月,女子就流产两次。男子因为没有稳定工作,日常开销都需要女子找娘家人要。也正因为如此,二人经常吵架。最终男子起诉了女子,要求其返还88000元的彩礼。可女子一分钱都不想退,她称结婚时陪嫁都有4万元,而因流产还产生的3万元费用。可法院的判决却让女子傻眼了。 据悉,男子文某是1996年出生的,女子许某是2005年出生的,二人整整差了9岁。也不知道许某看上了文某什么,因为文某当时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什么积蓄。可爱情和缘分就是这么奇妙,让二人相识相恋。 在确定恋爱关系到二人举行婚礼,也仅仅4个月左右。在2024年1月28日,二人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仪式。 在举行婚礼之前,文某给了许某家88000元的彩礼,6600元的喜糖钱,6000元的烟酒费及其他物品5000元,共计10.5万余元。 婚礼当天,许某家从这88000元彩礼中拿出部分给文某买了婚戒6200元,床上的棉被、蚕丝被等价值15000元,改口费2000元,回门费20000元。 之后,二人举行了婚礼仪式。仪式结束后,许某就在文某家生活了。当时许某才18岁,按照规定必须是20岁才能领证结婚,所以二人后续并未领证。 在二人同居期间,许某有两次怀孕,可都流产了,这对许某的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还陆续花了30000元的医疗费。 本来文某就没有固定的工作,家庭收入就不太稳定,现在又因为许某流产花了不少钱,所以二人没少为此事争吵。 吵得最凶的时候,文某还指责许某生不了孩子,骂许某没用,这让许某感到十分委屈。 从2024年8月份开始,许某就搬出了文某家。期间,亲友们都劝说二人和好,但效果并不明显。 在12月份的时候,文某决定和许某和离,二人见面签了协议,双方约定由许某退还88000元彩礼。 由于当时没那么多钱,许某就写了张欠条交给了文某,约定了还钱日期。 可到期后,许某并没有履行承诺退还彩礼,于是文某便起诉了许某。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本案,由于文某和许某并未领取结婚证,所以二人并非法律上的合法夫妻,按照上述规定,许某的确应当退还彩礼。 可是毕竟许某与文某共同生活了7个月,期间许某还为文某怀过孕,怎么说也是有付出的,要退还全部的彩礼,这对许某来说也不公平。 在法庭上,许某明确表示自从收到这88000元后,其中大部分用于婚宴酒席和回礼了,其余的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已经用完,所以不该退还。 为此,许某还提交了相应的单据,以证明彩礼并没有乱用,都是用在结婚和共同生活上了。 许某还表示,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因为文某身上没钱,所以许某多次找娘家人要钱生活,并提交了转账记录。 接下来是重点了。 许某还称,当初签退还88000元彩礼的协议时,是被文某胁迫的,并非自己的本意。 那这88000元的彩礼还到底要不要还,如果要还,那该还多少呢? 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文某与许某在协议上签订的内容,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落款处有许某的签名,以及许某手写的欠条。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这个协议和欠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协议和欠条有效。 许某虽然主张自己是被胁迫签订的欠条,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撑被胁迫的主张,故法院未予支持。 其次,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从清单中排出了几样非彩礼的项目。 其中包含了文某主张的喜糖礼盒钱6600元,烟酒款等1.76万元。法院认为这些都不是彩礼。 而许某这边主张了回门费用20000元和其他婚庆用品1.5万元,可她并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也没有支持。 综上,法院确定了彩礼的实际金额应为7.98万元。 虽然许某签了返还88000元彩礼的欠条,但实际调查后,发现彩礼并没有那么多,那该怎么办? 如果继续支持欠条上的金额,对许某来说并不公平。 最终,法院考虑到二人已经共同生活过7个月之久,部分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期间花掉了,故酌情判决许某应当退还文某4.5万元彩礼。 最后,结婚是万万不能着急的,好的对象确实要好好考验一番。一个才18岁的小姑娘就赶着去结婚,实在有些说不过去,虽然这不违法,但总觉得实在太小了,各方面都不太成熟,无法迅速代入到已婚生活中。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这彩礼算退得多还是退得少了?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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