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家楼上的邻居将厨房间改卫生间后,男子是越想越觉得恶心,吃饭都得去房间吃。男子曾多次与邻居协商恢复房屋结构的用途,可邻居却理直气壮地表示自己的家爱怎么装怎么装。男子一怒之下,将邻居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据悉,周先生与柳某做邻居已经30多年,平时不怎么接触,所以这30年来一直很和谐。然而二人的关系自3年前的那次事件后,就不再和谐了。 3年前的一天,周先生正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厨房间里有滴水的声音。他循声望去,发现是天花板在滴水。 经过检查,周先生认为应该是楼上漏水导致的。随后周先生便上楼去找柳某沟通漏水一事。 柳某打开门后,周先生立即表达了来意。 可柳某认为自己家刚装修完不久,不可能出现漏水。 在二人沟通过程中,周先生发现柳某家与自己家的房屋格局是一样的,可自家厨房的位置,柳某家的却是卫生间。 也就是说,周先生每天去厨房吃饭时,头顶上柳某正好可能在上厕所。 这个发现让周先生感到十分不适,他当即指出柳某这样装修不对。 但柳某却不以为意,称自己的家,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周先生也没和柳某吵架,离开柳某家后,他就去物业处询问该如何解决此事。 物业虽然也指责了柳某的行为不对,但也没办法制止,毕竟他们只能管理小区公共区域,业主私人领域无权干涉。 之后的几天,周先生在吃饭时每每想到头顶上是柳某家的卫生间,顿时就感觉到恶心、反胃,只能去卧室吃饭。 后来周先生认为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就再次上楼与柳某沟通,希望其把厕所改回厨房,但遭到了拒绝。 经多次沟通无果,周先生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了。 有人认为,柳某说得没错,自己家的装修自己说了算,想怎么改都行,其他人管不着。 但也有人认为,你家天天头上顶个厕所,你受得了? 由于周先生未经同意不能擅自进入柳某家,所以他虽然起诉了,但没有任何的证据。 无奈之下,周先生只能向法院请求帮忙调取相应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之后,办案法官进入柳某家中调查,并对这样的改动方案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柳某家的卫生间的确没有漏水情况,但柳某在装修时不仅改变了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还对主下水管道进行了改动,有可能是支管道漏水导致周先生家天花板渗水。 在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便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柳某虽然有权对自己的住宅进行改造,但改造的要求不得超出住宅设计规范。 其次,《民法典》第288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柳某将自家原本是厨房的位置改成了卫生间,不仅违反了设计规范要求,同时也影响了周先生的正常生活,其行为也有悖公序良俗。 最终,法院责令柳某必须在60日内将卫生间拆除,恢复设计规范要求的功能。 最后,现在的有些人,真的是太想当然了,以为自己的房子想怎么弄就怎么弄。但想怎么弄的前提条件,是要遵守设计规范,且不影响他人。你要说装修得花里胡哨可以,但乱改动房间的使用功能,那是绝对不允许。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