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失败!”内蒙古乌海,已婚男子谎称单身与一女子交往,事后,女子发现被小三后,当即便与男子分手。怎料,男子耿耿于怀,联合妻子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返还20万元花费。法院判决亮了!(裁判文书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0年3月9日,男子陈某与女子王某登记结婚。 2023年6月,陈某在与另一女子李某认识后,又谎称单身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 陈某在与李某交往期间,陆陆续续转给李某20万元。 2024年12月初,李某无意间得知陈某已经结婚有家室,便当即与陈某分手。 随后不久,陈某给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内容大致是李某应向陈某支付2人交往期间陈某给李某开店2万元,付清2万元之后2人再无财产经济纠纷,陈某不得影响李某正常生活以及各种人身自由。 而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陈某的妻子王某而后又拿着陈某与李某的转账凭证,以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陈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予行为无效,并判令李某归还20万元本息,并将陈某列为第三人。 法庭上,面对王某的控诉,李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同时表示陈某转给自己的钱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自己帮陈某装修房子的钱,并拿出了相应的支出凭证,此外,还拿出了当初与陈某分手时,陈某出具的承诺书等等进行抗辩。 而陈某则表示,房屋是自己装修的,完全同意王某的陈述与诉求。 一审法院法院另查明,陈某与李某交往期间,李某确实帮陈某房屋进行了装修,其间有陈某向李某的日常转款,也有李某给付装修费用的支出。陈某与李某分手后,涉案房产由陈某与王某居住。 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在已结婚有家庭的情况下,与李某交往,有违道德与公序良俗。在交往期间陈某向李某转款,所转款有李某用于日常生活的支出,也有为陈某房屋装修的支出费用,装修后的房屋陈某、王某居住,确认上述转款为赠与行为,证据不足。 但依据李某所提供的陈某证明,陈某给付李某开店的费用2万元,可认定为赠与行为,李某同意返还该2万元,该2万元可以返还王某、陈某; 王某以陈某给李某转款的行为为赠与行为,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诉讼,陈某本应作为赠与给付方的主要责任人列为被告,但王某仅将李某列为被告,将陈某列为第三人,要求李某返还全部转款,且在诉讼中,陈某完全同意原告王某的陈述与请求,王某与陈某具有诉讼请求的共同意思表示,此诉讼行为意图通过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让过错方陈某置身事外,有违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限期返还王某、陈某2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王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王某认为,陈某转给李某的钱中很多都是带有特定意义的情侣间的转账,“赠与”性质十分明确,只有李某自称给陈某装修过房子,也根本说不清哪笔钱是装修费,一共花费多少钱? 即使部分款项确实用于为陈某房屋装修,也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李某可就此另案向陈某主张返还垫付款或要求支付装修对价,但这绝不能抵消或抹杀陈某此前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其赠与巨额款项的违法事实等等。 此外,王某还提供了一份陈某向李某经营的店铺转账8万元的凭证,声称系装修款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上述新证据,不能证实该款是向李某个人赠与,且未就该款在一审时提出诉讼主张,不属于二审审查范围。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转款20万元是否属于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主张房屋是其自己装修,却在一、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供与装修相关的票据、购买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李某与陈某交往期间互相存在多笔往来转款,李某亦实际对陈某与王某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因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20万元转款系陈某无偿赠与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万元不应被认定为是赠与。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任何不当,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用户10xxx52
所以是女的诈骗成功?
雨落花开
不知者不罪,人家不知道你已婚,谈恋爱期间还帮着你装修房子,知道你已婚事实时,没纠缠不清直接分手,人家错在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