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与一女子相约发生关系后,按照约定给了女子5300元现金。隔天,女子便带着男子给的现金去银行存钱,怎料,银行发现女子拿的全是假币,不仅全部予以收缴,还报告给警方。结果,女子悲剧了,男子更是悲剧了,因此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据悉,30岁男子王某,家住山西,只有小学文化,在上海从事保安工作。 2年前的一天,王某与一失足女吴某相约发生关系,并承诺事后给吴某5300元现金。 吴某欣然同意。 事后,王某也确实按照约定给了吴某5300元现金。 可令吴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次日带着王某给的现金前往银行存钱时,发现王某给自己的全部是假币。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16条更是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更令吴某没想到的是,银行不仅没收了全部的假币,还按照规定将此事报告给了警方。 随后,在警方的再三询问之下,吴某最终交代了自己与王某进行违法交易的事情,以及假币的来源。 而经过民警的电话传唤,王某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在与吴某进行违法交易后使用假币支付费用的事情。 如何评价吴某、王某两人的行为?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谓卖淫、嫖娼就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吴某与王某首先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吴某与王某之间的交易行为违法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而即便王某使用了假币,吴某也不能再向王某索要交易费用。 再次,货币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石,假币一旦流入市场,不仅会直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还会扰乱货币的正常流通秩序,削弱了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损害了国家货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因而明知是假币仍然使用的行为还面临严惩!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7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2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王某明知假币而使用,且面值高达5300元,显然还涉嫌使用假币罪。 因而事发后,警方便以涉嫌使用假币罪对王某立案调查。 而法院审理后,考虑到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决王某犯使用假币罪,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