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度,女研究生控诉男友趁自己身体不适与自己发生关系,导致自己抑郁,先后控告男

律安说法 2025-12-11 18:35:35

山东平度,女研究生控诉男友趁自己身体不适与自己发生关系,导致自己抑郁,先后控告男友强奸、强制猥亵,而后又将男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男友及其父母赔偿7万元损失、赔礼道歉等等。法院这样判! 据悉,28岁女子王某将28岁男子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于某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7万元,返还自己的奖学金证书、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等材料。同时要求于某的父母就侮辱、辱骂自己一事向自己赔礼道歉,就自己手机摔坏一事另赔偿自己3200元手机损失。 法庭上,王某自称与于某曾系同学、恋人关系。 于某在与自己交往过程中经常因琐事与自己争吵,且对自己的身心状况漠不关心。 2021年6月1日在济南时,于某趁自己身体不适之机与自己发生关系,给自己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而在长期精神压力折磨下,自己出现精神恍惚、割腕、跳楼等抑郁症状,并因此多次就医治疗。 病情稍稳定后,自己尝试与于某协商解决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但于某一直推诿、拒绝解决问题,并在双方协商中对自进行掌掴、按压在床、强行亲吻等不当行为,致使自己病情加重,出现吐血、丧失意识等情况并由救护车接走治疗,最终诊断为重度抑郁焦虑症状。 2022年8月15日,自己在朋友陪同下前往于某家中协商解决矛盾时,又被于某的父母辱骂、侮辱,其中自己的手机还被于某的父亲抢走手摔毁。另外,于某还利用与自己交往之便将自己的奖学金证书、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等材料隐匿、扣留。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王某提供了2019年研究生入学体检表及教师资格证的体检报告、2022年8月23日与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2022年8月29日之后被诊断为抑郁的病例,并且让大学同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欲证明自己之前身体健康,2021年6月1日因于某在自己生病意识不清时,与自己发生关系,导致自己产生抑郁。 还提交了一份警方受案回执,载明王某于2022年10月9日报称的王某被强奸一案我单位已受理。 提交了一份警方2022年10月10日出具的现场调解协议书,载明,事由:2022年9月13日22时许,于某在马某达车内对王某殴打,用手扇了王某脸部。双方达成调解:于某向王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向王某道歉,王某不再追究于某得法律责任。 提交一份2022年11月8日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载明:王某被强制猥亵一案,我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欲证明因于某存在辱骂、殴打、不兑现承诺等不当行为,且造成自己抑郁加重。 此外,王某还提交了一份警方出具的调解协议,显示,2022年8月15日,于某父母与案外人赵某发生冲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和一张专用票据,载明:2019年10月6日购买VIVOX27手机,金额2630元。 欲证明,在自己朋友赵某与于某的父母发生争执时,于某的父亲为阻止自己录像抢夺自己的手机并摔毁,自己重新购买手机,花费2630元。 提交了2022年6月1日与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王某说:“我要那些东西啊。”于某回复:“你要的我给你行吗?我回学校找老师要可以吗?”王某称:“我要后来一系列连锁的。”于某回复:“那张表、奖学金我也给你。”王某称:“我不要你的钱。” 欲证明于某匿、扣留了自己的奖学金证书、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等材料。 面对王某的控诉,于某与父母3人答辩称王某所说不实,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怎么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身的抑郁与于某有因果关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由于王某提供的提交证据显示于某已涉刑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亦不应进行处理。 再加之,王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文件在于某手里,不能证明于某父母对王某存在辱骂、侮辱、伤害行为、所提交的购买手机票据也非正规发票,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其他诉求也无能获得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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