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一大妈早晨出门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事后骑车不慎摔倒致10级伤残。大妈不愿

律安说法 2025-12-11 12:35:35

安徽黄山,一大妈早晨出门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事后骑车不慎摔倒致10级伤残。大妈不愿意了,声称自己是在打疫苗的路上摔伤的,认为不是因为被狗咬伤,骑车不方便,自己也不会摔伤,要求邻居赔偿,未果后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邻居赔偿20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早晨,59岁的潘大妈出门去买菜,结果刚出门走了几步,就被邻居吴某拴在小区路上的狗咬伤。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事发后,潘大妈向吴某讨说法。吴某连声道歉,并当即带着潘大妈前往医院检查、打疫苗,并支付了检查费和两针疫苗的钱。 哪成想,事发第3天,潘大妈骑电动车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而后又经鉴定,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8.9%,评定为伤残10级。 潘大妈不愿意了声称自己是在打疫苗的途中摔倒的,如果不是被狗咬了骑车不方便,自己也不会摔倒受伤,于是又再次找吴某讨说法,要求吴某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20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潘大妈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拿出了被吴某家的狗咬伤当天的就诊记录及摔倒当天的拨打120的急诊病历。不过,急诊病历仅载明事发当天潘大妈曾报120说自己摔倒了。 面对潘大妈的控诉,吴某辩称,潘大妈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事发当天曾拨打过120就诊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具体摔倒的时间和地点,也不能证明是在打疫苗的路上摔倒。 同时即便是在打疫苗的路上摔倒,也是潘大妈自身未安全文明骑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的单方交通事故,系意外事件,与被狗咬伤打疫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这样判!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潘大妈骑车摔伤是狗咬伤后的二次损害还是新的损害。 二次损害是指由初始损害延续发展、演变导致的损害事实,构成二次损害的关键要件在于后一次的损害后果与初始损害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潘大妈诉称其去医院打疫苗过程中骑车摔伤,是狗咬伤所造成的次生伤害,其实质是主张骑车摔伤系狗咬伤这一初始损害的二次损害。但潘大妈并未举证证明骑车摔伤的真正原因,也未举证证明摔伤的后果系狗咬伤损害的延续发展、演变,潘大妈单方认为骑车摔伤与狗咬伤去打针具有关联只是简单的事实联系,而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潘大妈依法应对其二次损害赔偿的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潘大妈骑车摔伤不是狗咬伤后的二次损害,而是新的损害,其损害后果不应由吴某承担,最终判决:驳回潘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潘大妈不服,又提起上诉。表示自己提供的120急诊病历和被狗咬伤后打疫苗的就诊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自己是在去打疫苗的过程中摔伤。 如果不是被狗咬伤,自己也就不会去打疫苗,自己在打疫苗途中摔倒,与被狗咬伤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吴某应承担相应责任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由于二审中潘大妈陈述摔伤时系由亲戚朋友送到卫生院,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潘大妈提交被狗咬伤的诊断证明及急诊病历,但是不能证明潘大妈摔伤时的具体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潘大妈系在打第二针疫苗途中摔伤的事实。 又因潘大妈在二审中陈述其因被狗咬伤造成骑行不方便,心理紧张,脚崴了一下导致摔倒,二审法院认为即便潘大妈确实是在打疫苗的路上摔倒,潘大妈也是明知右膝盖被狗咬伤仍骑车导致摔伤。 综上,认为潘大妈被狗咬伤与骑车摔伤之间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潘大妈摔伤的损失不应由吴某承担。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潘大妈的上诉。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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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图腾

图腾

2
2025-12-11 13:18

只管先告一状试试

律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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